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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甘海娇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民终310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负责人:张力群,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海娇,女,199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
上诉人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百年人寿广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海娇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31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甘海娇在一审的诉讼请求:百年人寿广东公司支付甘海娇保险理赔金650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百年人寿广东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男女特定疾病保险金共650000元给甘海娇。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50元(甘海娇已预交),由百年人寿广东公司负担。
判后,上诉人百年人寿广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甘海娇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甘海娇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百年人寿广东公司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已经明确要求甘海娇告知是否曾被建议针对乳房进行定期复查或者治疗,一审法院对此事实认定不清。案涉《人身保险合同》保险条款依法有效,该保险合同网络行销投保书中的告知事项是网络投保流程中的必备环节,需要被保险人勾选后才能下单投保。其中告知事项第8条的内容,已明确要求甘海娇就是否被建议针对乳房进行定期复查或治疗进行告知。甘海娇虽然在告知事项中勾选了“部分是”,但在具体回复结果中仅告知患有甲状腺结节,并未提及曾经患有双侧乳腺囊肿以及被建议到医院乳腺专科进行诊治和必要时做乳腺钼靶或其他检查。二、根据甘海娇2018年1月16日在广州爱康国宾健康检查中心(以下简称爱康检查中心)体检的阳性结果及建议,甘海娇患有乳腺囊肿,且体检报告中建议到医院专科诊治,必要时做乳腺腺钼靶或其他检查,每年复查一次,证明该疾病具有一定的严重程度。在投保过程中,如果甘海娇如实告知患有乳腺囊肿、甲状腺结节,百年人寿广东公司在智能核保时就会告知投保人无法投保该产品。甘海娇没有如实告知曾患有乳腺囊肿的行为已足以影响百年人寿广东公司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百年人寿广东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无须支付保险金。
甘海娇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维持一审判决。一、案涉保险合同并非完全由甘海娇自行投保,而是通过百年人寿广东公司的专业代理公司云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公众号“阿牛规划”)投保,甘海娇是完全按照“阿牛规划”的指引完成投保和订立合同。甘海娇在投保前已向“阿牛规划”充分告知了2018年1月在爱康检查中心体检的体检报告的所有事项,“阿牛规划”已知悉甘海娇的体检报告,“阿牛规划”只提出了甲状腺复查要求,并未提出乳腺及其他的复查要求,且全程没有任何关于乳腺的询问,更无乳腺囊肿相关询问。百年人寿广东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表明其进行了相关询问。如果百年人寿广东公司的专业代理公司也不能判断哪些因素影响投保,那么可以将完整的体检报告上传由百年人寿广东公司审核是否可以投保,但在甘海娇投保前询问“是否要同步上传体检报告”时,“阿牛规划”表示不需要。百年人寿广东公司在一审提供的微信公众号投保全流程截图及同步录屏视频中也没有任何上传体检报告的程序。二、百年人寿广东公司关于“您是否被建议针对乳房、子宫、卵巢、宫颈疾病进行定期复查或治疗”的告知并不明确具体,从始至终都没有说明疾病包括“乳腺囊肿”,未对疾病尽到说明义务。百年人寿广东公司也没有就投保书所列明的要求投保人应告知的所有事项逐一向投保人进行询问。三、百年人寿广东公司称甘海娇在投保过程中仅告知患有甲状腺结节,属于断章取义。甘海娇整个投保过程是完全按照“阿牛规划”的指引完成投保,已如实提供了自己的全部体检报告,尽到了如实告知义务。甘海娇的体检报告是装订在一起的完整体检报告,其中甲状腺和乳腺的检查报告写在同一页上下行,百年人寿广东公司主张甘海娇仅告知甲状腺结节,明显不符合常理。四、甘海娇2018年1月的体检报告复查建议,是由爱康体检中心出具,并非临床医师出具,而根据体检报告的记载,复查建议最终应以临床医师意见为准。根据中国抗癌协会乳腺癌诊治指南与规范(2021年版),“每年复查1次”“囊肿”均归为RI-RADS1-2,结合百年人寿广东分公司投保全流程的规定,RI-RADS1-2级是可以完成投保的。因此,如果百年人寿广东公司及其代理公司正确指引甘海娇完成投保,甘海娇也是符合投保条件的。综上,甘海娇认为,百年人寿广东公司未说明保险条款,未就投保书要求投保人应告知的事项逐一进行询问,也未能证实乳腺囊肿和甘海娇所患的右乳浸润性癌具有什么关系,百年人寿广东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驳回百年人寿广东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另查明,甘海娇提交其投保时与“阿牛保险规划师Ida”的沟通截图,载明甘海娇向对方询问“重疾我需要上传我发给你的体检报告吗”,对方表示“不用,我给您截图给您说怎么操作”。甘海娇提交的投保页面截图中“疾病告知”页面载有“甲状腺及甲状腺旁腺”等选项,没有乳腺类选项;健康告知页载明“女性补充告知:您是否怀孕及生产期间有合并症?例如蛋白尿、高血压、糖尿病、宫外孕等。您是否曾被建议针对乳房、子宫、卵巢、宫颈疾病进行定期复查或治疗?”,智能核保页面载明常规疾病中乳腺类显示有“乳腺增生”“乳腺结节”“乳腺纤维瘤”。百年人寿广东公司称,投保页面中点击向下箭头“∨”,会有进一步展示,可以看到有关于“乳腺、妇科、男性生殖疾病”的询问,在该项目下再点击向下箭头“∨”,可以看到乳腺疾病包括了乳腺结节、包块、囊肿或肿物等内容。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审理要点在于,百年人寿广东公司能否以甘海娇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案涉保险合同。百年人寿广东公司上诉主张,甘海娇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患有乳腺囊肿以及曾被建议针对乳房疾病进行定期复查或者治疗,违反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故其无须承担理赔责任。基于以下分析,本院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以证实甘海娇存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百年人寿广东公司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首先,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基于保险人的询问,本案中百年人寿广东公司就案涉争议的应告知事项未向甘海娇提出易于识别的询问,因此不能判定甘海娇存在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据此,投保人应如实告知的内容取决于保险人的询问。因此判断投保人是否适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应结合保险人询问的方式及内容进行具体判断。保险人提出询问,其提问方式及所问问题应尽可能具体、清楚、准确,以便于投保人识别,从而保障询问的有效性。本案中,双方争议的告知事项是,甘海娇是否患有乳腺囊肿以及是否曾被建议针对乳房疾病进行定期复查或者治疗。对于上述事项的询问,百年人寿广东公司在其网上投保的流程中并未向甘海娇提出易于识别的询问。根据甘海娇提供的投保页面,在“健康告知”页面,与本案相关的询问事项表述为“您是否曾被建议针对乳房、子宫、卵巢、宫颈疾病进行定期复查或治疗?”该询问针对的是乳房疾病。然而,在“疾病告知”页面,并无法直接看到关于乳腺类疾病的询问或选项,投保人需多次点击缺乏明确指示意义的向下箭头“∨”才能看到乳腺疾病包括乳腺结节、包块、囊肿或肿物的内容。该投保流程的设置较为隐蔽,很容易导致投保人漏看或跳过。因此,从百年人寿广东公司关于案涉争议告知事项的询问设置来看,不足以认定甘海娇未勾选乳腺囊肿选项构成不如实告知相关事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
其次,从甘海娇的投保行为来看,其已积极主动提出告知最新的体检报告,足以佐证其不存在违反告知义务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本案中,甘海娇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网上投保,其在与投保客服的沟通中已明确询问过是否需要上传自己的体检报告,客服已明确表示不用。在此情况下,甘海娇作为普通老百姓,已主动提出上传体检报告以便保险人能全面了解自己最新的健康体检情况,足见其并无隐瞒自身体检结果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从投保客服与甘海娇沟通甲状腺复检的情况来看,甘海娇既然已主动告知甲状腺结节的体检结果,其再刻意隐瞒乳腺囊肿体检结果的可能性也非常之小。
综上所述,在没有证据表明甘海娇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百年人寿广东公司以甘海娇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无须支付保险金,依据不足,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0元,由上诉人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魏巍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瑶
                                           廖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