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裘校庆、裘建校退伙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09民初16749号

原告:裘校庆,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裘建校,男,196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裘校庆与裘建校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裘校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归还原告投资款50万元,并赔偿逾期还款利息损失61100元(利息系以还款协议约定的逾期还款日起计算,详见利息清单,暂算至2021年7月19日为61100元),并继续赔偿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逾期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7年12月筹建裘家坞农庄大院,之后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共同投资经营裘家大院农庄,原告为此投入建设资金50余万元,到2018年7月双方协商由被告一人经营,原告退出合伙,被告将原告投入的50万元归还原告,并于2018年9月23日在本村二村民见证下被告出具还款协议一份,承诺归还原告投入合伙体的50万元,在2019年1月31日前归还40万元,在2019年12月31日前归还10万元。但被告至今未归还上述投资款,故起诉。

被告裘建校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裘校庆主张的事实基本一致。

以上事实,有裘校庆提供的还款协议、营业执照及其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个人合伙期间,关于退伙所达成的还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返还退伙款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因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裘建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裘校庆的起诉事实和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裘建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裘校庆投资款500000元,赔偿逾期利息损失61100元,并继续赔偿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逾期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12元,减半收取4706元,由裘建校负担。

裘校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裘建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诸灿祥

二O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钱淑敏

附录: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人民法院将对其予以正向激励;一方当事人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与该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和间接执行措施。

一、自动履行可获得正向激励

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一方当事人要求履行的,审理法官应及时告知收款账号,并在收款后及时发还对方当事人。

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通过出具自动履行证明、发布诚信履行名单等方式进行正向激励。

二、拒不履行的将依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对于符合执前督促条件的,人民法院可先行执前督促其履行,通过自动发送短信、语音智能外呼、人工干预介入等方式执前督促履行。执前督促不履行的,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二)查封、扣押、冻结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根据情节轻重,实施拘传、罚款、拘留措施;

(四)联合信用惩戒。包括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等,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参团旅游,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作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

人民法院可以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还可以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五)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诚实守信是最好的通行证,失信违法者将寸步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