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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雄市珠玑古巷竹博园旅行社有限公司、南雄市自然资源局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2民初240号
原告:南雄市珠玑古巷竹博园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南雄市珠玑镇竹博园区。
诉讼代表人:韶关市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该企业破产管理人。
被告:南雄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南雄市雄中路415号。
法定代表人:彭刚健,局长。
原告南雄市珠玑古巷竹博园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竹博园公司)因与被告南雄市自然资源局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竹博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南雄市自然资源局立即返还项目实施保证金10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南雄市自然资源局负担。事实和理由:竹博园公司于2013年3月竞拍获得位于南雄市地块一(宗地编号为N××8)用于酒店开发,并于2013年8月28日向南雄市自然资源局缴纳保证金100万元。2019年6月11日,竹博园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第三十六条:“破产受理前成立,债务人未履行完毕,对方当事人履行完毕的合同,自破产受理之日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三)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等规定,涉案项目实施保证金属于竹博园公司的破产财产,南雄市自然资源局理应退回。
南雄市自然资源局辩称,2013年3月26日,南雄市自然资源局颁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方案》(以下简称《交易方案》),决定以网上交易方式公开出让位于南雄市地块一(宗地编号为N××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网上交易成交确认书》签订时间为2013年4月26日。按照《交易方案》第16条第3款规定:“竞得人竞得该宗地后须建立五星级酒店,在签订网上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建设五星级酒店项目实施保证金1000万元,打入市财政专户,待酒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一次性返还600万元(不计利息),剩余部分待该酒店获得五星级评审通过后一个月内一次性返还(不计利息)。”竹博园公司应当于2013年5月26日前缴纳项目实施保证金1000万元,而其实际仅于2013年8月28日缴纳保证金100万元。因该地块未按照合同约定在2015年5月31日前完成竣工验收,更未建立五星级酒店,因此,竹博园公司要求返还该100万项目实施保证金的条件不成立。二、项目实施保证金于2013年8月28日已经转入财政账户,基于资金动产的特性,该资金的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南雄市自然资源局仅负有按《交易方案》以及合同约定,在约定条件成就的情况下支付款项的义务。现竹博园公司宣告破产,直接表明其根本性毁约,其要求南雄市自然资源局返还保证金的条件显然不成就。三、正如竹博园公司在其起诉状中所称,其债权必须是依法享有才能作为债务人的财产。竹博园公司的破产,不代表竹博园公司可以突破合同获得超出合同约定的法外利益,故涉案100万元的项目实施保证金不应是竹博园公司的破产财产。综上所述,请求驳回竹博园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由于当事人均对本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至于能否达到当事人的证明目的,即南雄市自然资源局应否向竹博园公司返还项目实施保证金100万元,属于本案争议焦点,本院将在下文进行论述。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南雄市国土资源局(后更名为南雄市自然资源局)经南雄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以网上交易方式公开出让位于南雄市地块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于2013年3月26日发布该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方案》。该《交易方案》明确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的出让人为南雄市国土资源局,具体组织实施授权于南雄市土地交易所承办,出让地块为位于南雄市地块一,宗地编号为N××8。其中,《交易方案》第十六条第三款内容为:“竞得人竞得该宗地后须建立五星级酒店,在签订网上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建设五星级酒店项目实施保证金1000万元,打入市财政专户,待酒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一次性返还600万元(不计利息),剩余部分待该酒店获得五星级评审通过后一个月内一次性返还(不计利息)。”
在上述网上交易活动中,竹博园公司以1660万元的价格竞得N××8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于2013年4月26日与南雄市土地交易所签订《网上交易成交确认书》,确认内容如下:“一、该宗地成交价为人民币壹仟陆佰陆拾万元整(¥16600000元)。二、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回,相当于成交价款的10%的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成交价款缴交、开工、竣工等一系列工作的履约保证金(下称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转入市财政专户);剩余部分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签订出让合同的定金(签订出让合同的定金可抵作竞得地块的成交价)。三、南雄市珠玑古巷竹博园旅行社有限公司应当于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本《网上交易成交确认书》和参与本次网上交易的有关资料原件,到南雄市土地交易所进行资格复核,并签订《网上交易成交确认书》。如不按期签订本《网上交易成交确认书》的,视为竞得人放弃竞得资格,竞得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交易宗地的其他条件及要求按南雄市地块一,宗地编号为N××8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方案》执行。本《网上交易成交确认书》一式伍份,经双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交易机构执壹份,竞得人执肆份。特此确认。”
2013年5月13日,竹博园公司与原南雄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13年8月28日,竹博园公司向南雄市财政局专户转入100万元项目实施保证金。在庭审过程中,竹博园公司与南雄市自然资源局均确认该100万元是按照《交易方案》第十六条第三款的约定缴纳的项目实施保证金,且确认竹博园公司在竞得涉案宗地后,缴清了土地出让金,但竹博园公司在涉案宗地上所建工程并没有完成竣工验收。
2019年6月11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韶关中院)作出(2018)粤02破申8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雷永新对竹博园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9年7月22日,韶关中院指定韶关市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破产管理人。现竹博园公司以涉案项目实施保证金属于竹博园公司的破产财产为由,要求南雄市自然资源局退回,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本案系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因本案争议的法律事实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故本院在处理本案时,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的法律、司法解释。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南雄市自然资源局应否向竹博园公司返还项目实施保证金100万元。
本案中,竹博园公司参与涉案宗地的网上交易活动,竞得该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原南雄市国土资源局的授权组织实施单位签订《网上成交确认书》,后与原南雄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述行为均属交易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签订的《网上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均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以及《网上成交确认书》第四条:“交易宗地的其他条件及要求按南雄市地块一,宗地编号为N××8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方案》执行。”的约定,竹博园公司的权利义务亦受到涉案《交易方案》的约束。现竹博园公司明确其要求南雄市自然资源局返还的100万元系其依照《交易方案》第十六条第三款约定交纳的项目实施保证金,而《交易方案》第十六条第三款约定南雄市自然资源局向竹博园公司返还项目实施保证金的条件是“待酒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一次性返还600万元(不计利息),剩余部分待该酒店获得五星级评审通过后一个月内一次性返还(不计利息)”。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竹博园公司在涉案宗地上所建工程并没有完成竣工验收。也就是说,《交易方案》第十六条第三款约定南雄市自然资源局向竹博园公司返还项目实施保证金的条件并未成就。南雄市自然资源局抗辩称其不应向竹博园公司返还涉案项目实施保证金100万元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因此,竹博园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南雄市自然资源局立即返还项目实施保证金100万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南雄市珠玑古巷竹博园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南雄市珠玑古巷竹博园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邓小华
审 判 员 梁晓芳
审 判 员 毛文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 瑜
书 记 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