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婚姻无效? 谁可以向法院请求婚姻无效?
(一)律师观点
与《婚姻法》(已失效)相比,《民法典》在婚姻无效上作了不小的改变,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尚未治愈的情形从婚姻无效的情形中删除,充分贯彻婚姻自由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 原《婚姻法》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结婚,其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传染性疾病的蔓延,但随着医学的进步,疾病的范围在不断缩小,且到底哪些疾病属于特定疾病在医学上也不好界定,一般来说,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的禁止结婚,这是因为精神类疾病患者缺乏结婚意思表示的行为能力,不能有效缔结婚姻。 在现行法律下,《民法典》对无效婚姻的事由采取穷尽式列举,仅规定了三种无效情形,分别是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法定婚龄,排除了任何否定婚姻关系的其他事由。 因此,当事人不能仅以结婚登记时的程序瑕疵为由主张婚姻无效,结婚登记是婚姻登记机关的行政行为,当事人认为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主张更正或撤销结婚登记的,可以请求婚姻登记机关予以更正或撤销婚姻登记。
婚姻效力问题不仅事关婚姻双方当事人的重大利益,也关系其近亲属以及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应与婚姻效力具有利害关系。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9 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又根据不同的无效事由规定了不同的利害关系人,具体为: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婚姻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向法院提起,婚姻是否无效应当由法院作出认定,婚姻当事人没有自由处分的权利。 有关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受理后不能撤诉,且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二)典型案例
【案件索引】
案由:许某某与孙某某婚姻无效纠纷案
审理法院: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渝 0114 民初 71 号
【基本案情】
原告:许某某
被告:孙某某
原告许某某的父亲许某 1 与被告孙某某的母亲许显某系同胞兄妹关系,原、被告系亲表兄妹关系。 2011 年 7 月 14 日,原、被告在黔江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 许某某认为,其与被告结婚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请求法院确认该婚姻无效。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民法典》第 1048 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本案中,原、被告系亲表兄妹关系,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两人登记结婚,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婚姻无效,依法应予解除。 故依照《民法典》第 1048 条、第 1051 条,《民事诉讼法》第 144 条①的规定,判决宣告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的婚姻无效。
(三)律师小结
在现行法律下,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尚未治愈的情形不再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民法典》对无效婚姻的事由采取穷尽式列举,除前文所述法律规定的三种无效事由外,排除了其他否定婚姻关系的事由,因此若非上述三种法定事由外,不能认定婚姻关系无效。
注明:以上内容节选自本律师团队在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案例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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