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师
您现在的位置:律师 律师事务所 > 婚姻家庭 > 正文
因胁迫而结婚的,婚姻可撤销吗?

因胁迫而结婚的,婚姻可撤销吗?

()律师观点

可撤销婚姻,是指因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已成立的婚姻缺乏结婚的某个要件,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效力的婚姻归于无效。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是在《婚姻法》 (已失效)的基础上修改完善的,目前法律只规定了 2 种可撤销婚姻的事由,其中,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享有婚姻自由,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组织、个人加以干涉。 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关系,严重违背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不符合结婚的法定要件,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违背其真实意思的婚姻。 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无论是身体上的强制还是精神上的控制,只要是能够对受胁迫者的自由意志产生影响,使其违背自由意志而结婚的,都构成胁迫。 实施胁迫行为的人并不限于婚姻的一方当事人,还包括第三人,比如受胁迫方或者婚姻另一方当事人的父母、近亲属等。 受胁迫的人除了婚姻的一方当事人,还包括婚姻当事人的近亲属。 同原《婚姻法》相比,《民法典》还将因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起算点由结婚登记之日变为胁迫行为终止之日” ,更有利于保障被胁迫方的合法权益的保障。 同时,新增了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对无过错方的权益进一步加以保护。

()典型案例

【案件索引】

案由:王某与李某撤销婚姻纠纷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0118 民初 2135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

被告:李某

王某与李某于 2019 3 18 日相识。 自 2020 7 月起,李某多次向王某提出结婚,但均被拒绝。 其间,李某多次至王某工作单位和家中强迫王某与其结婚,并扬言如不结婚就一起自杀。 2021 1 18 ,二人登记结婚。结婚登记后,王某拒绝至李某家中与其共同生活,李某对王某进行拉拽和推搡,致王某身体局部淤青。 后王某以其办理婚姻登记系受李某胁迫为由要求撤销婚姻登记。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 本案中王某主观上不同意登记结婚,李某以对王某的生命及名誉为要挟,迫使王某违背真实意愿与李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李某的行为构成胁迫。 王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属于因胁迫后缔结,且未超过一年撤销婚姻的除斥期间,故受胁迫方王某主张撤销婚姻关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民法典》第1046 条、第 1053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 18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王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

()律师小结

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重要权利,美满的婚姻关系需要以双方自愿为基础,若因一方胁迫而结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规定依法主张撤销。与婚姻无效不同,只有享有撤销权的婚姻一方当事人本人可行使撤销权,其近亲属不能以该事由请求撤销当事人的婚姻。 且撤销权有行使期限,为了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和避免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民法典》对一方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限进行了限制,因胁迫结婚的,撤销权人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若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则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因此,实践中一方是因为受到胁迫而与另一方结婚的话,当事人应及时行权并保留好相关受胁迫的证据。 请求撤销婚姻时,无过错方还可向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注明:以上内容节选自本律师团队在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案例与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