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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结婚登记,一方死亡,另一方能继承财产吗?

未办理结婚登记,一方死亡,另一方能继承财产吗?

()律师观点

随着社会观念的发展,未婚同居现象越来越常见,有的以男女朋友关系同居,有的以夫妻名义同居,无论以什么名义,相同的一点就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 若一方死亡,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仅同居生活时,另一方和死亡一方的家属对继承问题容易产生争议,甚至引发继承纠纷。

我国实行结婚登记制度,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只有在办理结婚登记以后,其婚姻关系才具有法律效力,才受到国家的承认和保护。 《民法典》明确指出了夫妻之间互相享有继承权,而证明男女双方具有夫妻关系、互为配偶的前提有两种,一是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二是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系于 1994 2 1日以前以夫妻名义生活,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关系处理。 但现实情况是,很多夫妻是在 1994 2 1 日以后才以夫妻名义生活,且并没有按照规定补办结婚登记,所以双方虽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儿育女,但实际上并不属于真正的夫妻,两者并非夫妻关系,而系同居关系。 当一方死亡时,另一方因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配偶,故无法律规定的继承权,不能以配偶身份主张继承权。

()典型案例

【案件索引】

案由:葛某 1 与葛某 2、张某 1 等遗嘱继承纠纷案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0104 民初 9456

【基本案情】

原告:葛某 1

原告:葛某 2

原告:张某 2

原告:张某 3

原告:张某 4

被告:周某某

被告周某某与葛某某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019 12 19,葛某某死亡,其丧事由被告办理。 社保部门核发葛某某死亡待遇款项合计65,446. 1 (抚恤金 43,683. 33 + 丧葬费 14,202. 75 + 个人账户余额 14,332. 82 - 超领养老金 6772. 8 )。 葛某某去世后,被告领取葛某某工资卡内款项共计 72,500 (含葛某某死亡待遇款项合计 65,446. 1 ),同时领取葛某某骨灰深埋奖励费 5000 元。 葛某某的父母共生育六个子女,分别为葛秋某、葛香某、葛某梅、葛某某及原告葛某 1、葛某 2,葛某某无子女。 葛某某的父母分别于 1972 年、1986 年去世。 葛秋某与丈夫共生育张某 1、张某 2、张某 3 三个子女,并收养张某 4 为养女。 葛秋某的丈夫于 2010 年去世,葛秋某于 2020 625 日去世。 2020 7 17 ,葛香某、葛某梅在公证处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声明其自愿放弃对葛某某死亡后遗留的抚恤金、丧葬费、医疗事故死亡赔偿金等的继承权。 现原、被告因继承发生争议,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公民合法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葛某某的父母先于葛某某去世,葛某某无子女,现原告要求以葛某某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继承葛某某遗产,被告要求以配偶身份继承葛某某遗产,因被告与葛某某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故被告与葛某某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婚姻关系是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婚姻法解释()》第 5 规定:男女双方在 1994 2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公布实施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 2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公布实施以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又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本案中,被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其与葛某某于 1994 2 1 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故法院对被告要求以葛某某配偶身份继承葛某某遗产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对原告要求以葛某某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继承葛某某遗产及抚恤金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葛秋某在葛某某死亡后未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即转移给原告张某 1、张某 2、张某 3、张某 4。 依据《继承法》第 14 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本案中,根据原、被告举证,可以证实被告与葛某某自 2003 年共同生活至葛某某去世,对葛某某履行了扶养义务,参照上述规定可适当分配遗产。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被告领取葛某某个人账户余额及工资卡内存款属于葛某某遗产,领取的抚恤金及骨灰深埋奖励费不属于葛某某遗产,但可以参照遗产处理。 丧葬费用于给死者办理丧事,葛某某的丧事由被告办理,故丧葬费 14,202. 75 元归被告所有。 综上所述,法院依照《继承法》第 3 、第 10 、第 14 条以及《继承法意见》 第 52 ④,《婚姻法解释()》第 5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葛某某的遗产、抚恤金及骨灰深埋奖励费共计63,297. 25 ,原告葛某1、葛某2、被告各分得15,824 ,原告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 4 各分得 3956 ,因上述款项均由被告领取,故由被告向原告支付。

()律师小结

上述案例虽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但裁判思路未变。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的,一方死亡,另一方能否以配偶身份继承其遗产,关键在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婚姻关系,若能够证明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则享有继承权;若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则不享有继承权。 在特殊情形下,虽不能以配偶身份主张继承权,但对于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根据法律规定也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注明:以上内容节选自本律师团队在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案例与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