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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吗?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吗?

()律师观点

随着经济、社会生活的发展,社会和家庭事务日趋繁杂,加之生活节奏逐渐加快,夫妻双方对于家庭事务的处理越来越追求快捷、便利和安全。 《婚姻法》 (已失效)并未对日常家事代理问题作出规定,仅规定夫妻对共有财产有平等处理权,但具体如何实现平等处理,是否凡事均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完成,没有具体规定,难以满足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因而此次《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新增了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明确了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内对外的效力。

日常家事代理权,是作为身份权的配偶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即夫妻基于配偶身份依法产生的相互代理,是指夫妻一方在因家庭日常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的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配偶一方的权利。 对于夫妻一方以夫、妻或夫和妻共同名义对外行使的日常生活需要行为,除非实施法律行为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否则对夫妻双方均发生法律效力,无论另一方是否同意,其均不能以未授权、不知道为由予以否认。 根据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认定为夫妻行为的,该行为形成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债务。 具体而言,夫妻一方代表家庭所为的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另一方亦必须承担法律后果,夫妻双方对该行为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 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一般以日常家事为限,即夫妻双方及他们共同的未成年子女日常共同生活所必要的事项,通常包括购买食物、衣服、家具等生活用品,娱乐、保健、医疗以及子女教育、老人赡养、雇佣家务服务人员、对亲友的馈赠等事项。 判断某一事项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应当从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夫妻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以及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

在夫妻内部关系中,双方可以约定一方实施的涉及家庭日常生活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该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外部关系中,如果该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该约定的,不受夫妻内部约定的约束,该民事法律行为仍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案例

【案件索引】

案由:王某与王某 1、许某某间借贷纠纷案

审理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0116 民初 4079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

被告:王某 1

被告:许某

王某 1 以为武汉工程工人发放工资为由,先后向王某多次借款。2018824 ,依王某要求,案外人邵某某向王某 1 跨行转账 110,000 元。 2018 825 ,依王某要求,案外人蒋某某向王某 1 跨行转账 20,000 元。 同日,王某分十次共向王某 1 跨行转账 170,000 元。 后王某 1 向王某还款 170,000 元。2019 4 12 ,依王某 1 要求,王某向案外人蔡某某分三次跨行转账共计140,000 元。 2019 11 27 ,王某向王某 1 分两次跨行转账共计 30,000元。 2020 11 24 ,王某 1 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王某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定于 2021 1 31 日之前还清。 如若到期未还,愿承担一切责任。 借款人:王某 1,2020. 11. 24”。 王某 1 与许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20 11 23 日登记离婚。 王某多次要求王某1 还款,但王某1 都以各种理由推脱,王某遂提起诉讼,要求王某 1 和许某归还全部借款。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关于王某要求许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本案借款发生时二被告虽系夫妻关系,但许某未签署借款凭证,且上述借款数额超出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王某未能举证证实涉案借款为二被告共债共签”,或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需,根据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认定涉案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王某要求许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小结

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确立了夫妻双方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中互享代理权的准则,使夫妻双方在日常家事的范围内,可以单独实施某种民事法律行为,从而便利了夫妻双方,提高了夫妻双方处理家庭事务的效率,符合我国社会的发展趋势。 并且,该制度也有利于保护与夫妻一方交易的第三人的合理信赖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满足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而对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处理的,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注明:以上内容节选自本律师团队在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案例与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