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一)律师观点
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最关心的莫过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要确定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首先要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我国法律规定的是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民法典》1062 条仍采用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前四项明确列举了四种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后是概括式的兜底规定。 与《婚姻法》 (已失效)相比,在“工资、奖金”的基础上增加了“劳务报酬”,在“生产、经营的收益”的基础上增加了“投资收益”。 关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也总结归纳出了几种夫妻共同财产的类型,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除了对日常家事范围内的事务享有家事代理权的以及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外,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对另一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典型案例
【案件索引】
案由:徐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审理法院: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1)豫 1421 民初 3828 号
【基本案情】
原告:徐某
被告:李某
原告徐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关系。 2020 年 3 月,徐某娜将原、被告投资本金 100,000 元及分红 27,000 元转入被告的银行账户。 2020 年 8 月 16 日,李某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 2021 年 6 月 1 日,李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 2021 年 6 月 30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准予李某与徐某离婚;婚生子徐某 1、婚生女徐某 2 由徐某抚养,李某承担抚养费 72,217. 22 元。
【法院判决】
根据《民法典》第 1062 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之规定,2020年 3 月徐某娜转入被告银行账户的投资本金 100,000 元及分红 27,000 元,属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 83 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法院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判决准予李某与徐某离婚时,并未对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实质处理,现原告请求依法予以分割,于法有据。 被告辩称“127,000 元全部支出”,其提交的证据仅为许某珊、许某欠的证言,因二人与被告具有亲属关系,且被告未能提供借条、收条、银行流水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不能证明被告与许某珊、许某欠之间存在真实民间借贷关系的事实,即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127,000元全部支出”。 但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必然有正常的生活支出之需,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数额,综合考虑客观事实及本案的具体案情,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序良俗原则,法院酌定由被告李某返还原告徐某分割款 40,000 元。
(三)律师小结
实务中还应当注意,一方使用婚前个人积蓄在婚后购买的房屋、车辆等有形财产,如果能够明确认定是源于其婚前的个人积蓄,则不属于生产、经营收益范畴,只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所谓“万变不离其宗”,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注明:以上内容节选自本律师团队在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案例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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