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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孩子不是亲生的,怎么办? 可以提起亲子关系异议之诉吗?

怀疑孩子不是亲生的,怎么办? 可以提起亲子关系异议之诉吗?

()律师观点

近些年,因非婚生子女引发的离婚纠纷、亲子关系纠纷、抚养纠纷、探望纠纷以及继承纠纷等呈上升趋势。 在这些离婚过错赔偿、子女抚养、探望和继承等纠纷案件中,确认亲子关系往往成为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 现实中,有些父母会怀疑自己的另一半出轨并且孩子并不是自己亲生的,从而要求确认亲子关系,这也逐步成为社会热点问题。

亲子关系又称父母子女关系,亲为父母,子为子女。 亲子关系根据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以分为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和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前者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产生,后者基于法律的认可而设定,包括形成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养子女关系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 亲子关系是民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之一,是明确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的前提。 根据《民法典》第 1073 条的规定,父或母一方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理由的,可以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成年子女也可以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民法典》以法律形式规范亲子关系异议之诉,为婚姻家事领域因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寻求救济途径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是对婚姻家庭关系法律规范的重要完善。

否认亲子关系的前提是婚生子女推定,实践中一般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即为婚生子女,婚生子女与父母的亲子关系通过出生的事实予以推定。由于婚生子女的身份是推定的,因此实践中有可能出现错误情形,可以被客观事实所推翻,法律允许利害关系人提出婚生子女否认之诉,推翻婚生子女推定。 父或者母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婚生子女并非自己亲生的,可向法院主张否定亲子关系,该证据包括母亲怀孕时与法律推定上的父亲处于分居状态、法律推定上的父亲无生育能力、亲子鉴定意见显示父母与子女之间无血缘关系等。 如法院审查确认该子女确实非亲生,即可否定亲子关系,父亲与该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及相互继承遗产等权利义务关系将不复存在。

当然,由于人工生育子女具有特殊性,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的,无论所生子女是否与父母具有血缘关系,均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因此即使父母一方与子女不具有血缘关系,也不能否认亲子关系。

()典型案例

【案件索引】

案由:娄某龙与娄某否认亲子关系纠纷案

审理法院: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1)0824 民初 419

【基本案情】

原告:娄某龙

被告:娄某

2006 8 14 ,原告娄某龙与被告母亲何某芳在苍溪县民政局登记结婚。 2006 12 28 ,生育一子娄某。 2015 12 17 ,原告娄某龙与被告母亲何某芳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约定娄某由娄某龙抚养,何某芳不支付抚养费。 此后被告娄某一直随原告娄某龙生活。 2018 年腊月十六日何某芳病故。 同年 8 2 ,原告娄某龙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亲子鉴定。 2019 8 8 日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结论:依据 DNA 检测分析结果,可以确认娄某龙不是娄某的生物学父亲。 2021 1 21 日原告娄某龙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与被告娄某不存在亲子关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亲子关系系父母子女关系,是家庭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因出生的事实而发生。 本案中被告娄某系何某芳所生,其母子关系无异。 目前现有的技术手段即是通过基因对比检测生物学的亲子关系。原告娄某龙以非生物学父子的鉴定结论为由提起诉讼,其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且被告的外婆白某作为监护人对此未提出异议,故原告娄某龙要求否认亲子关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原告娄某龙否认亲子关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依照《民法典》第 1073 条第 1 款的规定,判决原告娄某龙与被告娄某 1 非亲子关系。

()律师小结

亲子关系系父母子女关系,是家庭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人工生育子女外,一般以血缘关系为基础。 当父亲或母亲认为亲子关系存在错误,即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且有足够理由时,依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 由于亲子关系诉讼涉及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以及对人身、财产关系的调整,具有严肃性,因此当事人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其提起亲子关系诉讼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即正当理由。

 

注明:以上内容节选自本律师团队在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案例与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