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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家庭暴力,如何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

(一)律师观点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主要包括肉体摧残、精神迫害、性虐待、虐待体罚以及经济虐待,如剥夺生活必需品、遗弃家庭成员等。当前,家庭暴力出现率居高不下,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或其他少数男性也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轻则造成身体疼痛和精神痛苦,严重者甚至会造成重伤、死亡的结果。

家庭暴力发生于家庭成员之间,而《民法典》首次明确规定了家庭成员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民法典》规定的家庭成员,当然是《反家庭暴力法》所保护的对象。家庭成员之间,如一方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暴力手段,对其他成员实施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就可以认定为家庭暴力,不再要求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即以《反家庭暴力法》中对“家庭暴力”的定义为准,这体现了国家在法律层面上对家庭暴力坚决说“不”的鲜明价值导向。实施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则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遭遇家庭暴力时,受害者首先要做的是及时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求助,或者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自身安全。当家庭暴力已成为夫妻日常时,要果断向法院申请离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还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旦遭受家庭暴力,作为受害者应当尽早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发生家庭暴力时,是收集证据的最佳时机,如果时间过长,没有及时保存相关证据,就可能导致证据的灭失,这对于事后的权益的保护和救济都会造成不利。

具体而言,因家暴离婚时受害一方可以收集、提供如下证据:(1)在对方实施家庭暴力时,应及时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庇护所及所在单位、组织进行制止、劝阻、调解,相应机构制作的书面材料可以作为证据提交。(2)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报警记录是认定当事人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出警记录能够证明报案的方式、案由、出警时间、处理结果等内容。(3)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及时到医院就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的凭据可以作为证据提交。(4)证人证言。除双方当事人外,其子女和邻居出具的证言也是认定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有力证据。(5)视听资料。被对方殴打后如果拍摄过相关照片或有视频录像资料的,也可以作为证据。视听资料属于间接证据的一种,其不能单独或者直接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除了需要法院审查核实外,还需要同其他的证据相互印证,才能组成一个证据链被认可。(6)书面证据。加害人在诉讼前出于愧疚、维持婚姻关系等原因向受害方出具的《悔过书》《保证书》等可以作为书面证据直接向法院提交。

鉴于此,我们也在这里呼吁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增强维权意识,面对家庭暴力,及时报警,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及时进行伤情鉴定,向妇联组织和“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或律师进行咨询,寻求帮助。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第一条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典型案例

  【案件索引】

案由:曹某1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京0107民保令2号

【基本案情】

申请人:曹某1

被申请人:李某1

被申请人:曹某2

曹某1与李某1系夫妻关系,曹某2系二人之子,2020年7月4日二被申请人将曹某1殴打至轻伤二级,2021年4月16日、17日二被申请人又两次对

 

 

曹某1实施殴打,为保障人身安全,曹某1依据《反家庭暴力法》于2021年4月27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裁定】

曹某1的申请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第27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故法院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2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禁止李某1、曹某2对曹某1实施殴打、威胁等行为;

2.禁止李某1、曹某2对曹某1实施骚扰、跟踪等行为。本裁定有效期为6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李某1、曹某2违反上述禁止令,法院将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34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律师小结

上述案例是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时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以裁定方式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对于家庭暴力中受害的一方,由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仅是一纸文书,它是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旦下发,可禁止被申请人跟踪申请人,或通过电话、信件、短信、网络等方式骚扰申请人;有必要的话,还可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居住的住所,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保护受害一方。对于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施暴者,还可以通过罚款、拘留等司法强制措施对其严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让反家暴不再停留在仅仅发布相关禁令的司法层面,从而对施暴者予以震慑,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整个社会反家暴态势的良性发展。我们要认识到,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而是违法行为,受害人一旦遭遇家庭暴力要及时维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