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师
您现在的位置:律师 律师事务所 > 婚姻家庭 > 正文
男女同居,一方能否要求法院解除同居关系?

(一)律师观点
随着社会观念的不断转变,年轻男女非婚同居的现象越来越普遍,随之引发的争议纠纷也越来越多。“非婚同居”,即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单身男女共同生活在一起。单纯的解除同居关系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如果不涉及财产分割或子女纠纷问题,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向法院提起单纯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即使已经受理的,法院也会裁定驳回起诉。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已失效)取消了“非法同居”概念,使用“无效婚姻”代替,说明没有领取结婚证而居住在一起不再被认定为非法,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自由抉择生活方式的权利。如继续使用“非法同居”概念,是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侵害。同居行为既未被法律明确禁止,但也不受法律保护。同居关系非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两者在性质上存在很大差异,同居关系的解除由男女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一方搬走则同居关系自动解除,如同日常生活中的男女朋友分手一般,法院不会干涉,更不会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
尽管解除同居关系不属于法律调整的领域,但是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于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可以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为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典型案例
  【案件索引】
案由:张某1与李某同居关系纠纷案
审理法院: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1)川1325民初906号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1
被告:李某
四川省西充县古楼镇桃博园村4组村民张某1,于1994年6月与西充县凤鸣镇村民李某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双方生育一子。2003年2月李某离家出走,至诉讼发生仍杳无音讯。张某1认为,其和李某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后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共同生活,双方属于同居关系,据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

   【法院裁定】
法院依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条第1款“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张某1的起诉。

 
  (四)律师小结
未婚同居行为是当下常见的一种社会现象,其属于道德伦理范畴,法律不作干涉。并且,因为未办理结婚登记,不受法律保护,一方或双方仅想解除同居关系的,由当事人自行解除即可,对于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的单纯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的也会裁定驳回起诉,上述案例中法院即依法驳回了当事人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