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观点
《民法典》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经过结婚登记的夫妻关系当然受到法律保护,而未经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婚姻关系的前提是办理结婚登记,但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子的情形,虽然我们不提倡非婚生育,但是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却是应当得到保障的。因此,若当事人仅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会受理,而若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发生争议,法院应当受理,案由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或“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同居期间所生的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法律地位上完全相同,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也强调了民事主体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则,因此不能因为父母的原因而对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进行区别对待。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应比照婚生子女的规定,具体而言,无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都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父母对其都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
在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所生育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可由双方协商,通过协议约定抚养权和抚养费。协商不成的,可根据子女的利益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由哪一方抚养。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抚养费,包括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直至子女18周岁或能独立生活为止,抚养费的数额,则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同婚生子女一样,若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一方不给付的,可以通过诉讼途径主张权利,要求支付抚养费。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七条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三)典型案例
【案件索引】
案由:蒋某某、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
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川1602民初4877号
【基本案情】
原告:蒋某某
被告:李某某
原告、被告于2015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相恋、同居生活,后分别生育长女李某1、次女李某2,双方未领取结婚证。2017年11月长女李某1出生后,原告、被告因感情不和发生纠纷,分居大半年,其间李某1随被告共同生活。生育次女李某2后,原告、被告再次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结束同居关系,李某2亦由被告抚养。后李某1、李某2均由被告李某某及李某某父母共同抚养,居住在广安区。诉讼中,李某某的母亲叶某某出具声明书,表明其愿意帮助女儿共同抚养孩子李某1、李某2。原告蒋某某现在成都从事建筑园林方面工作,被告李某某现在广安风顺劳务有限公司上班,在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有住房一套。
【法院判决】
原告、被告系同居关系,李某1、李某2系原告、被告非婚生子,依照《民法典》第1071条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在起诉时,李某1尚未年满4周岁,李某2尚不满2周岁,二人从小随被告李某某共同生活,由被告照顾,与被告建立了相对较深的感情,若贸然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恐对小孩的健康成长不利;且李某某的母亲叶某某一直与李某某共同抚养孩子并愿意一直帮助照顾孩子;原告蒋某某现在外地上班,无法亲自照顾孩子,而生父母对孩子亲力亲为的关怀和照顾,对孩子身心和人格的培养和形成将远胜于由祖父母辈代为抚养。综合双方实际情况,从更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角度出发,法院判定李某1、李某2由被告抚养。无论孩子由谁抚养,父母都是孩子的至亲,原告仍可对李某1、李某2进行探望和陪伴。同时,抚养子女也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结合实际情况与当地经济水平,法院酌情判定原告蒋某某每月向两个孩子各支付抚养费500元。
(四)律师小结
非婚生子女与父母间具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关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与抚养费问题,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定,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可以对上述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还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则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原则确定抚养权归谁以及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所需要支付抚养费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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