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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后男方给的彩礼是夫妻共同财产吗?什么情形下彩礼要返还?发生纠纷时可以告谁?

(一)律师观点
结婚彩礼是我国自周代以来的一种传统婚嫁风俗。通俗来讲,彩礼是男女双方结婚前,男方给女方的礼金,主要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彩礼的金额、种类因为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法院审理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是“婚约财产纠纷”。《民法典》中并没有关于彩礼的明确规定,仅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所以,按习俗给付彩礼的,应在可接受范围内,只要不借彩礼名义来买卖、包办婚姻、干涉婚姻自由,都是允许的。
彩礼的性质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因此,接受彩礼本身就意味着答应对方的结婚请求,即使在领证后给对方彩礼,这时彩礼的性质仍然没有改变,还是对个人的赠与,因此,先领证后给彩礼的,若能明确该款项确实为彩礼,则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要特别区分是彩礼给付还是一般赠与行为,区分财产的性质才能准确判断财产是否应当返还。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规定了彩礼返还的三种情形:(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可以在离婚的基础上要求返还彩礼;(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也可以在离婚的基础上要求返还彩礼。该条规定旨在明确此类纠纷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司法实践中首先要看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要注意这里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由于在我国农村地区,人们习惯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双方一旦举行了婚礼,就进入了实质的婚姻阶段,给付彩礼的目的已经实现,这种情况下是否应返还彩礼,不能一概而论。对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已经同居共同生活的,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彩礼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
实践中,给付彩礼问题并不单纯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更多的时候会涉及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对于彩礼给付的主体和收受的主体不能作限制性解释。而在诉讼中大多数也是由当事人本人或父母起诉,因此应诉方以起诉人主体不适格作为抗辩时,法院一般不予采信,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对于被告的确定问题也是如此,诉讼方通常把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一般习俗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故将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是适当的。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三)典型案例
  【案件索引】
案由:梁某某与被告谢某返还彩礼纠纷案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苏0106民初6247号
【基本案情】
原告:梁某某
被告:谢某
2019年11月初,原告梁某某与被告谢某通过网络平台结识,次月便决定结婚。2020年1月3日和1月16日,原告在南京德基广场先后支付了7500元和5490元,合计12,990元,为被告购置了两双鞋;2020年1月14日,原告父亲梁某国为被告购买“三金”,包括戒指1个、手镯1只、项链1条、挂坠1个,价值30,120元;2020年1月20日(农历腊月二十六),原告的父亲与原告的姑父一起到被告父母家(在徐州),交给被告父母现金5万元,另加香烟十条和一些喜烟喜糖、糕点随礼;1月21日,原告母亲通过银行向被告名下银行卡转账130,006元。2020年1月28日,原告、被告举行了结婚仪式。2月1日,原告发现被告在手机中与他人聊天时表示不想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不想与原告共同生活。原告、被告及其各自父母未能就此达成解决方案,被告也明确了不同意与原告结婚的意愿,双方没有进行过结婚登记。2020年7月13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以上彩礼费用及改口费10,000元、亲朋随礼钱17,300元,双方同居期间原告及其母亲转账给被告的款项计6500元。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表示是原告故意隐瞒其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事实导致双方无法结婚。在双方同居期间,原告盗刷被告账户的钱款,以上原告父母给的钱是归还被告盗刷的钱。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法院调解无效。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被告未进行过结婚登记,原告父母给付被告及其父母的180,006元、原告父亲为被告购买的价值30,120元的金饰品等均属彩礼,被告应当予以返还;法院考虑实物的专属性,确定被告向原告返还购物款30,12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婚鞋”款,法院认为,2020年1月3日购买的鞋子更符合生日礼物的性质,故该双鞋款7500元不作为彩礼确认;另外一双鞋应属于“婚鞋”,因该鞋就是买给被告的,被告将原物返还是不合适的,故法院确定被告应将鞋款5490元返还给原告。原告主张的“改口费”和亲友的礼金,因被告不予认可,而原告也没有确凿证据证明这些款项的实际数额且已被被告拿走,故本次诉讼中法院对于这两笔款项目前无法予以确认。对于原告、被告在庭审中各自主张的其他款项,均属于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本案不予理涉。
依照《婚姻法解释(二)》(已失效)第10条第1款[ 相关规定参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第1款。]及《民事诉讼法》(2017年)第64条[ 相关规定参见2021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6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谢某向原告返还彩礼合计215,616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小结
对于彩礼纠纷问题,首先应当认定财产性质,是彩礼给付还是普通的无偿赠与行为,认定彩礼应综合双方是否存在婚约、交往是否以结婚为目的、双方工作生活的社会环境、钱物交付的方式和时间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上述案例虽是《民法典》实施前的案例,法院适用的裁判依据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但对于该条文内容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并未作更改,仍保持一致。其中,第5条第1款第1项系针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则性规定,具体案件中,是否返还彩礼、返还多少彩礼,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