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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的妻子面对要离婚的丈夫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

(一)律师观点
我国《民法典》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法律赋予法院裁量权,即确认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诉讼请求的,可以受理,此为例外情形,一般来说,主要包括女方怀孕系婚后与他人通奸所致或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等情形,此时,即使女方在怀孕期间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抑或分娩后1年内,都不妨碍男方有权提出离婚的请求。
该规定体现了法律保护妇女之道,即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怀孕期间,妇女的身体在生理方面遭受较大的负担,精神上往往也较为敏感,经济上也处于弱势地位,需要男方的帮助,此时,男方提出离婚无疑对怀孕中的女性刺激较大,故法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关于妇女产后,小孩当即死亡的情况,虽然女方在分娩后,身体业已复原,男方提出离婚,仍应适用《民法典》第1082条的规定,即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该规定不仅在于保护胎儿和婴儿,同时也保护妇女。妇女怀孕生产,生理上受有很大的影响。有时妇女在分娩后不久即能工作,表面上身体似已复原,但实际上并未完全恢复。婴儿之死,对于生母的精神已有很大的刺激,同时她对于丈夫又未必没有感情,如允许男方在女方分娩不满1年内提出离婚,对于产后妇女,将成为难以忍受的巨大刺激,殊非保护妇女之道。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三)典型案例
  【案件索引】
案由:刘某、石某离婚纠纷案
审理法院: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1)鲁1426民初1915号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
被告:石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石某于2019年年底订婚,原告给付被告彩礼132,000元及“三金”和钻戒价值30,000元、改口费14,000元。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并于2020年10月10日举行结婚仪式。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二人经常为琐事争吵,被告最终于2021年2月20日回娘家居住生活,后经多次劝说拒绝和好,并拉走嫁妆。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本案中,被告石某提交的德州市德城区妇幼保健院住院病案,能够充分证实石某于2021年4月12日行晚期流产术,其终止妊娠距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尚不足6个月。故原告刘某提起离婚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民法典》第1082条,《民事诉讼法》(2017年)第124条第6项、第154条第1款第3项[ 相关规定参见2021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6项、第157条第1款第3项。],《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08条第3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

 
  (四)律师小结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除了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外,如女方是因婚内出轨而怀孕等,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体现了法律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案例中,因被告石某终止妊娠不足6个月,原告刘某不得提出离婚,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符合《民法典》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