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观点
在诉讼离婚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双方离婚的前提,基于此,《民法典》规定了几种法定离婚事由,直接认定其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之规定,法定离婚事由包括以下情形,在具备以下任一法定离婚事由时,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犯罪行为,其表现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事实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事实重婚和已婚者与他人同居的相同之处在于,已婚者都与他人持续稳定共同生活,区别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法律层面,与他人同居和出轨并非同等概念。出轨,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但并未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如一夜情等,单纯的出轨行为不属于法定离婚情形。重婚、与他人同居、出轨虽然均属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但法律仅规定其中性质更为严重的重婚和与他人同居行为构成法定离婚事由。其不仅严重伤害夫妻感情,还破坏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尤其是重婚,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还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究重婚者刑事责任。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和虐待,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身体、禁闭、冻饿、凌辱人格、精神恐吓、性暴虐等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肉体上、精神上进行伤害、摧残、折磨的行为。遗弃,是指对于需要扶养的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表现为经济上不供养,生活上不照顾,使被扶养人的正常生活不能维持,甚至生命和健康得不到保障。夫妻一方有此行为的,严重伤害夫妻间的感情,经调解无效,应准许离婚。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夫妻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不但容易引发家庭暴力,消耗家庭的经济积蓄,也使正常的家庭生活无法继续。因此,对于恶习难改,一贯不履行家庭义务,夫妻感情难以恢复,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夫妻生活的一个重要部分就是共同生活,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这里要注意的是,分居原因是感情不和,对于因工作、学业等客观原因分居两地的,不构成分居的离婚法定事由。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性规定,实践中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很复杂,法律不可能对所有的情形全部列明。因此,需要法院本着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的原则,根据立法精神和案件具体情况,作出正确判断。当然,法律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即离婚法定事由,不是离婚的必要法定条件,即使没有上述情况发生,但是能够证实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的,法院也应判决准予离婚,只是实践中存在举证难的问题。
6.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被法院宣告失踪的,在事实上夫妻双方已经终止了夫妻共同生活。若另一方提出离婚,则表明其已不再对婚姻生活抱有期待,因一方处于失踪状态,夫妻共同生活难以为继,夫妻感情应属破裂,应准予离婚。此时,法院应直接判决离婚,无须调解,实际上因对方的失踪也无法调解。同时,当事人申请宣告失踪适用特别程序,而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则适用诉讼程序,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程序,应当分别进行,即首先适用特别程序申请宣告失踪,再提起离婚诉讼。
7.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是《民法典》新增加的规定,也是对既往司法审判经验的总结。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起诉离婚,没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法定离婚事由,亦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对于这种初次起诉离婚的案件,法院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原则,一般判决不准离婚。实践证明,这些判决不准离婚的夫妻,有相当部分未再到法院起诉离婚,表明法院对案件事实的判断是正确的。但是,也有部分当事人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这表明当事人要求离婚的态度坚决,如经法院调解,原告仍坚持要求离婚,通常表明夫妻感情已经无可挽回,法院从尊重婚姻自由、维护家庭及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等角度考虑,对于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一般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典型案例
【案件索引】
案由:马某与宋某1离婚纠纷案
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鲁0402民初3287号
【基本案情】
原告:马某
被告:宋某1
原告马某与被告宋某1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女宋某2。2020年4月28日,原告马某起诉离婚,法院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2020)鲁0402民初2353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原告马某与被告宋某1离婚。后原告马某再次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被告宋某1不同意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被告均认可已分居一年多。婚生女宋某2一直在被告处,由被告父母照看。原告、被告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被告虽已结婚多年,但由于双方婚后未能妥善处理好夫妻之间的矛盾和分歧,造成感情不和。2020年4月28日,原告起诉离婚至法院,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未能得到改善。原告再次起诉离婚,且原告、被告均认可分居已满一年,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定离婚事由,法院准予离婚。
关于孩子抚养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的规定,离婚后,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2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2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本案中,从有利于子女成长、教育、生活及原、被告的抚养能力的角度考虑,法院认为,孩子由被告抚养更为适宜。关于抚养费问题,法院酌定为每月400元,由原告马某自××××年××月起每月支付至宋某2独立生活时止,离婚后,原告马某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在不影响孩子学习和生活的前提下,一月四次为宜,被告宋某1应予以协助。
(四)律师小结
在离婚案件中,如何收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至关重要,能否围绕上述法律规定和认定标准收集证据举证,决定了法院是否会判决准予离婚。从实践经验中看,最好是收集另一方有婚外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不良恶习以及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等行为的证据。具体形式主要有:(1)书证,可以是夫妻间一方写给另一方的保证书、悔过书、承诺书,也可以是一方写给婚外他人的情书等书面材料;(2)物证,如一方给婚外他人购买的房屋、物品等;(3)证人证言,如邻居、亲朋好友、物业等出具的有关两人经常吵架的证言;(4)视听资料,如一方与婚外他人在一起的亲密录像或夫妻双方之间的录音等;(5)电子数据,如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截图中能够反映感情问题的信息;(6)鉴定意见,如亲子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指勘验人员在现场勘验时所制作的笔录,如遭遇配偶毒打、毒害时,报案后由公安人员勘验的笔录等;(8)当事人的陈述,如当事人对感情问题的意见,对双方之间感情态度的表述。当然,在收集证据时要通过合法途径,不能侵犯他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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