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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破坏军婚的第三者,法律如何规定?

(一)律师观点
我国法律对军婚作出了特殊规定予以保护,特别是《刑法》专门规定了破坏军婚罪,对破坏军婚的行为人以放宽入罪条件和比普通的重婚更高的量刑标准追究其刑事责任,更倾向于对军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以及对军婚的和谐稳定的保护。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这里的“明知”,说明破坏军婚罪是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在确切知道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的情况下,仍然与之同居或者结婚,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甚至受欺骗而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不构成犯罪。
现役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在军事部门或者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工作,但没有取得军籍的人员,以及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军人、残疾军人等,都不属于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依法与现役军人有婚姻关系的妻子或者丈夫。
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破坏军人婚姻的行为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即与现役军人的配偶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另一种是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这里所说的“结婚”,是指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或构成事实上的重婚,即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行为。对于破坏军人婚姻的犯罪行为,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法律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刑法》
第二百五十九条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百五十条 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文职人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三)典型案例
  【案件索引】
案由:汪某破坏军婚罪二审案 
审理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皖08刑终304号
【基本案情】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某
2007年8月2日,安徽省太湖县人张某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某部现役军人陈某在安徽省青阳县登记结婚,2008年生育一子陈某1。2012年8月,汪某与张某在太湖县结识后,明知张某丈夫为现役军人,仍与张某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并同居生活,其间致张某多次怀孕流产。2016年3月30日,汪某与张某协议分手。数月后,汪、张二人又恢复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同居,并致使张某再

 
次怀孕。2017年12月7日,张某在汪某陪同下,在医院产下一名男婴取名汪某楠。经DNA鉴定,在排除近亲及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汪某是张某之子汪某楠的生物学父亲。2019年3月11日,接公安机关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汪某主动到案。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明知张某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破坏军婚罪。汪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依照《刑法》第259条第1款、第61条、第62条、第67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汪某犯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

 
  (四)律师小结
上述案件中,汪某明知张某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的规定,构成破坏军婚罪。《刑法》第259条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军婚的特殊保护,以放宽入罪条件和更高的量刑标准追究构成破坏军婚罪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