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观点
夫妻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对夫妻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对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在没有财产约定的情况下,离婚时夫妻一方当然有权要求分割。基于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如夫妻双方没有以协议方式对财产进行分割,应当以均等分割为原则,同时将照顾子女、照顾女方、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作为补充。
此外,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等负担较多义务的,在离婚时还能要求另一方给予补偿,即人们常说的“离婚经济补偿”,这是在法律层面上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也是对全职家庭主夫或主妇的权益保障。夫妻中在照料老人、子女或者配偶,以及为家庭生活提供服务和便利等方面付出更多的一方,将其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无偿家务劳动中的利他行为,使包括配偶在内的其他家庭成员均有受益,而由于其负担较多的家庭义务,导致其投入在自我发展上的时间和精力大大减少,根据民法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负担更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应当享有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
并且《民法典》删掉了对于“离婚补偿”的限定性条件,不再要求仅在夫妻分别财产制下适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这一规定的适用,该制度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础上,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经济补偿的确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确定为基础,补偿金应当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支取,至于补偿的数额,则首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时,由法院判决。法院则应结合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一方对家庭所作的贡献、另一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综合予以确定。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七条 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三)典型案例
【案件索引】
案由:李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1)新2323民初494号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
被告:陈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于2017年9月6日在呼图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8年4月23日生育婚生子陈某某。2020年12月11日陈某与李某离婚。李某在结婚后2017年11月、12月在孕检中查出患有乙型病毒性肝炎,后李某不定期到医院做血液化验、腹部超声等相关检查、化验。双方无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双方父母均未与李某、陈某共同生活。李某、陈某于2019年3月分居,各自生活。婚生子陈某某8个月之前主要由李某和其父母照看,8个月之后李某及双方父母均有照看。结婚后李某2020年4月前没有去工作,2020年5月开始在呼图壁县东泉干校警务站工作至今,月工资收入4100元。陈某结婚后一直与其父母一起务农,没有出去工作。陈某名下有结婚前购买的3居室住宅楼房一套,位于呼图壁县西班牙小镇××-×-×××室。离婚后李某和婚生子陈某某一起居住在位于呼图壁县西班牙小镇××-×-×××室的父母家。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关于李某主张陈某支付补偿费60,000元的诉讼请求,《婚姻法》(已失效)第40条[ 相关规定参见《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以上两部法律对“离婚时经济补偿”均作出了规定,但《民法典》第1088条较《婚姻法》(已失效)第40条放宽了适用条件,删除了请求“离婚时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符合《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2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本案关于“离婚时经济补偿”可适用《民法典》第1088条的规定。本案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双方未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李某从2017年9月结婚至2020年5月工作前,一直在家全职照顾家庭、抚育孩子,负担较多义务,且身患疾病,对经济补偿
双方协议不成,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的规定,法院综合考虑本地经济发展与生活水平的实际,从照顾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角度,对李某主张的60,000元经济补偿,予以部分支持,酌情确定为10,000元。
(四)律师小结
《民法典》第1088条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婚姻中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的帮扶,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人文关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双方采取的是法定共同财产制还是约定了分别财产制,如果一方在婚姻中相比另一方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义务,均有权利在离婚时请求补偿,实践中具体补偿数额由双方结婚的年份、付出的劳动以及各自为家庭承担的义务的差距酌情确定。且经济补偿的确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确定为基础,补偿金应当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支取,不能采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前先扣除经济补偿,再对剩余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做法,否则,离婚经济补偿的救济功能将失去意义。
联系方式: 手机:13924588868 律师:龙奎任律师 邮箱:longkuiren#163.com 证号:14403200810104983 律所:广和律师事务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座8层、10层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