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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签订离婚协议后未办理离婚手续的,该离婚协议还有效吗?

(一)律师观点
随着社会观念的不断变化,在面对婚姻生活带来无法解决的矛盾时,很多人会选择离婚。关于离婚事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拟定离婚协议是一种选择。若无法达成协议,对离婚事项有很大分歧时,双方则会通过诉讼手段来离婚,解决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问题。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人会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但不可否认,还有一小部分人在签订了离婚协议之后又反悔,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涉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为附条件的离婚协议,以双方协议离婚办理离婚登记或调解离婚为生效要件。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未生效,法院在审理时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处理。至于离婚协议中载明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可以作为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形具体分析。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典型案例
  【案件索引】
案由:储某与阚某1离婚纠纷案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苏0611民初935号
【基本案情】
原告:储某
被告:阚某1
原告储某、被告阚某1于1996年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阚某2。婚后双方建立一定夫妻感情,后因男方对女方生活方式不太认同、双方之间对财产处置未充分沟通等原因产生矛盾,夫妻感情不如以往和睦。2019年11月24日,原告、被告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对双方自愿离婚、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等内容进行约定,但双方协议离婚未成。2020年4月21日,原告起诉要求离婚。
【法院判决】
原告、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后成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产生不睦,系双方缺乏沟通、理解认识不同所致,夫妻间无根本利害冲突,感情也未破裂。只要今后双方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夫妻和好有望。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虽然原告、被告双方曾经达成离婚协议,但该协议以协议离婚为条件,而实际上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且被告在离婚诉讼中反悔。法院认为,该协议没有生效。依照《婚姻法》(已失效)第32条第2款、第3款[ 相关规定参见《民法典》第107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储某要求与被告阚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小结
离婚问题事关重大,应当允许当事人反复考虑、协商,附条件的离婚财产及债务处理协议并不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时起生效,只有在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领到离婚证,或者到法院调解离婚签署民事调解书时,所附条件才可视为已经成立。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当事人一方有反悔的权利,其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或调解离婚,离婚未成,则双方事先达成的附离婚条件的财产及债务处理协议未生效,除非双方当事人追认,否则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对此,无论是《婚姻法》(已失效)还是《民法典》,规定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