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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赠与”约定能否作为一般赠与合同予以撤销?

 (一)律师观点
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协议离婚需要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并将一份协议交婚姻登记机关即民政局备案。但是,实践中经常出现双方在协议离婚后,一方出于各种理由拒绝按照离婚协议中的约定交付赠与房屋的情形,其理由往往是根据《民法典》第658条第1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即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规定,主张撤销赠与。
事实上,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构成赠与合同的前提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不要求受赠人为此付出代价或承担任何义务。而在协议离婚中,由于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急于离婚的一方可能会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作出一定的让步。这类离婚协议中双方主要的义务表现为,受赠人配合赠与人办理协议离婚,赠与人向另一方或第三人交付房屋。因此,离婚协议中的所谓赠与并未在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达成一致,不构成赠与合同。既然不构成赠与合同,那么也就不存在赠与人依据《民法典》一般赠与合同的规定予以撤销的可能。
离婚协议掺杂了复杂的感情因素,法院对协议的审查不能简单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等价有偿的原则,而应着重从是否有违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否侵害子女和女方利益等角度进行考量,并且根据规定,该请求须在法定时间内,即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超出此限法院不予支持。实践中,有些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在离婚协议中作出一些虚假承诺,又在离婚后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起诉到法院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这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双方协议离婚,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对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来说,都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
在相对方已经按约定与赠与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形下,赠与人一方也应按约定履行给付房屋的义务。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该义务,则构成违约,离婚协议相对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房屋过户手续。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三)典型案例
  【案件索引】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来源: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婚姻家事的9类经典案例之七

 
  【基本案情】
原告:汪某某
被告:朱某
汪某(男)与朱某(女)原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一女汪某某,后汪某与朱某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汪某抚养,双方共有的一套房产归双方之女汪某某所有,贷款由汪某承担。后汪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产归其所有。在审理中朱某认为,虽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该房产归双方之女汪某某所有,但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权属变更应以登记才能有效,现该赠与行为尚未发生,要求撤销赠与。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属于双方共同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汪某与朱某在协议离婚时约定将共有的房产赠与女儿所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人应当知道签订相关协议的法律后果,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双方均应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虽然法律赋予当事人诉权,但如果主张方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应当维护协议的效力。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不因财产权利是否转移为撤销依据。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的解除、财产分割、子女抚育以及债务承担等涉及人身财产事项协商一致的协议,并不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并不因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赠与人就当然有权撤销赠与,故朱某认为赠与行为尚未发生,要求撤销赠与的请求,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确认朱某与汪某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产赠与行为有效。

 
  (四)律师小结
办理离婚登记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协议离婚时达成将共有房产赠与子女或他人的约定,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带有明显的身份性质,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约定,若订立离婚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法院一般不会予以支持,另一方当事人也可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按照协议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