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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何认定构成法律上的分居?

(一)律师观点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经法院判决不许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许。因此,能否构成法律上的分居,决定着法院是否准予离婚。现在,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生活的情况非常多,但不是所有的分居生活都构成法律上的分居。《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分居,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分开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夫妻双方在继续维持其夫妻关系的情况下,停止共同生活,并各自建立属于自己的生活方式的情况。在法定分居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通过自愿协商或法院判决的方式对财产分割、配偶赡养费、子女抚养费等问题作出安排。
如果不是因为感情不和,而是其他原因,如工作原因而分居,则很难认定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并且分居两年后,婚姻关系并非自动解除,分居满两年只是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种方式,只要不经过法定的离婚手续,双方的婚姻关系仍继续存续。
实务中,最难的是如何证明分居事实,很多当事人没有证据意识,因此在离婚诉讼中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其实证人证言、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等,都可以成为证明分居的证据,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事实。当然,如果可以和对方签订一份书面的分居协议,更能够证明相关事实;对方不肯签的还可以向另一方发出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以证明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典型案例
  【案件索引】
案由:周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案
审理法院: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1)甘1227民初437号
【基本案情】
原告:周某某
被告:张某某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经人介绍认识,自由恋爱,于2016年6月7日在徽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2018年9月,原告、被告一起去浙江嘉兴务工,后被告前往深圳打工,2019年春节期间双方回到徽县一起生活,后双方分别前往嘉兴、深圳打工。被告在打工期间,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给原告转账8万余元。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婚姻关系能否解除,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原告与被告通过他人介绍结婚后,外出打工,且被告在打工期间将其收入转给原告。虽然在打工期间分居生活,对夫妻感情有一定影响,但原告、被告只要相互谅解,加强沟通、理解和包容,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鉴于原告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破裂,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及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故依照《民事诉讼法》(2017年)第64条[ 相关规定参见2021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67条。]和《民法典》第107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四)律师小结
上述案例中,因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关于分居的主张也不能举证证明,故法院判决不予离婚。根据《民法典》,法院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形即法定离婚事由包括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以及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第一,双方签订《分居协议》,虽然法律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分居协议》可以达到举证责任倒置的目的,在庭审中,也是一种可取的手段。第二,给对方发律师函或者信函提出分居的意思表示。第三,在聊天记录中创造分居的证明。除了上述三种,搬离共同居住的房屋之后的租房协议、朋友的证人证言也具有一定的证明力。证明分居事实的存在是离婚诉讼中原告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上述方式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双方分居事实或夫妻感情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