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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是否影响与子女的法律关系?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承担抚养费吗?

(一)律师观点
夫妻关系可因结婚而形成,也可因离婚而解除,但父母子女关系不能消除,这是由夫妻关系与父母子女关系的不同性质决定的。夫妻身份关系源于婚姻,婚姻解除则夫妻关系消灭;而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出生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不会因父母婚姻关系的消灭而受到影响。因此,离婚后,子女无论是由父亲还是母亲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离婚后,子女不能与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只是表明父母抚养子女的方式发生了改变,但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与义务,即使不是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没有抚养权,但其对子女抚养(包括金钱以及精神层面)的义务不因为权利的丧失而消灭。这是法定义务,必须履行。
离婚之后的抚养权归属,只是解决了子女在父母离婚后跟谁生活的问题,并不是说涉及子女的所有问题仅归抚养方管,另一方无任何权利与义务。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关于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协商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决。另外,无论有无协议或者判决,子女在必要时有权利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无论父母关系如何,不影响他们与子女的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仍存在,抚养义务不会自动消灭。同时,抚养不仅仅是满足基本生活,还应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十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三)典型案例
  【案件索引】
案由:金某与吴某抚养纠纷案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辽01民终963号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
金某与吴某于2019年8月1日在民政局登记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金某1归金某抚养,现阶段金某1与吴某生活,金某给付吴某2000元费用;如金某1与金某生活,吴某每月给付2000元,至金某1高中教育阶段后止。双方离婚后,金某1一直与吴某共同生活,金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金某1亦表示愿意与吴某共同生活。
【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金某、吴某离婚时对子女抚养及抚养费数额自愿达成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鉴于金某1在金某与吴某离婚后,一直与吴某共同生活至今,已形成稳定的生活环境,金某1表示愿意与吴某继续共同生活,故考虑子女意愿,金某1应由吴某抚养为宜,抚养费按双方协议2000元确定。判决:(1)自2020年8月起,金某1由吴某抚养;(2)金某自2020年8月起,每月给付吴某子女抚养费2000元,至子女18周岁止;(3)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经查,本案金某与吴某于2019年8月1日经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时,二人虽约定婚生子金某1由金某抚养,但双方离婚后,金某并未实际抚养金某1,金某1由吴某实际抚养。另查,金某与吴某离婚至今,金某1一直跟随吴某共同生活,故金某1现已适应与吴某共同生活,亦已适应了现有的生活和学习环境,且金某1通过书写方式亦明确其愿意与吴某共同生活。一审法院综合本案存在上述情节,判定金某1由吴某抚养,并无不当。此外,金某所提吴某未参加工作,无稳定收入,且吴某母亲已去世,父亲身体状况不乐观,吴某作为独生女,生活压力较大,故不适宜抚养金某1的上诉意见,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吴某提供的产权证亦表明其名下存在两处房产。综上,法院对金某所提应按离婚协议判定其抚养婚生子金某1的相关上诉意见,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金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民事诉讼法》(2017年)第170条第1款第1项[ 相关规定参见2021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小结
上述案件中,虽然存在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但是法院综合案件具体事实,在尊重子女意愿的基础上将抚养权判给吴某,并判决金某依据《离婚协议》载明的数额,即每月2000元作为抚养费,二审也维持了一审判决。该判决说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承担抚养费,该项义务不会消灭。法律规定,虽然父母离婚,但是不影响双方与子女的关系,父母双方应尽的抚养义务不会消灭,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仍需承担抚养义务。抚养费的分担一般根据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需要,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和父母双方实际负担能力综合确定。审判实践中,法院可能会遇到父母双方经济条件相差较大,离婚后子女的生活环境、生活条件将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此时,法院应当在尽量保护子女利益的基础上,尽可能使抚养费既能满足子女的实际需要,又不至给父母双方造成过重负担或使抚养费成为变相的财产分割手段,使父母双方得以适当、均衡负担。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正常生活以致不能独立的成年子女也可以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