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观点
夫妻离婚后不能免除抚养子女的责任,如果不抚养子女的一方不给付抚养费,子女有权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离婚后的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无论其是否直接抚养该子女,都需要给付约定或者法定数额的抚养费,并且该抚养费数额是可以根据法定情形予以调整的。在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下,被抚养人的监护人有权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给付抚养费。关于抚养费的给付方式和给付数额,可以由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没有约定的则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根据司法案例的判决,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另一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被支持的,存在两种情形:第一种,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应当予以尊重;第二种,被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有能力一次性全部支付。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第五十一条 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三)典型案例
【案件索引】
案由:齐某与卢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审理法院: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1)吉0281民初541号
【基本案情】
原告:齐某
被告:卢某
原告齐某与被告卢某1于2019年1月16日办理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卢某辰(2012年2月20日出生)、卢某2(2002年2月11日,当时尚未成年)由齐某抚养,卢某1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0万元,并约定给付时间为2021年1月16日。卢某1一直未给付该款。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卢某1履行协议,立即给付抚养费10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齐某与卢某1签订离婚协议的时间为2019年1月16日,该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依据《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1条第2款的规定,本案应适用《婚姻法》的规定。依据《婚姻法》(已失效)第37条[ 相关规定参见《民法典》第1085条。]的规定,离婚后,双方可以协议约定抚养费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故该离婚协议书依法成立并生效。遂判决:卢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齐某抚养费10万元。
(四)律师小结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生活中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要求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承担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是法定的义务,不因父母之间的关系破裂而消灭。一般而言,起诉到法院要求给付合理数额抚养费的诉讼请求都会被支持,这是为了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但司法实践中判决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案例较少,需要双方有协议约定或者对方有能力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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