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观点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夫妻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然具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由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这笔钱是未成年子女学习生活的重要保障,数额的高低会直接影响未成年子女的生活。
夫妻双方当初离婚协议对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安排,并不妨碍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的请求;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也不妨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或子女在必要时向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或父母一方代子女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请求,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若给付抚养费一方失业或收入明显减少,只能够勉强维持或是难以满足自身日常生活需求的,可以采取协商的方法,约定在一段时间内减少或暂时免除抚养费的支付,在收入稳定后将之前的一并支付。若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申请减少抚养费支付。但是,一旦恢复或超过原有的抚养能力,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或增加抚养费。并且若原先确定的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有其他正当合理的理由,子女也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的。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和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无论子女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三)典型案例
【案件索引】
案由:潘某1与潘某2抚养费纠纷案
审理法院: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1)湘0381民初717号
【基本案情】
原告:潘某1
被告:潘某2
2010年6月7日,原告潘某1的母亲吴某与原告的父亲即本案被告潘某2经法院(2010)湘法民一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婚生小孩潘某1由吴某抚养,潘某2一次性支付抚养费36,000元(按每月200元的标准计算抚养费)。后被告支付部分抚养费。现原告以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为由,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增加的抚养费42,000元(2020年5月18日至2026年5月18日的抚养费:7000元/年×6年)。庭审中,被告同意一次性支付原判决剩余应付的抚养费17,000元以及从2021年7月开始每月支付抚养费共计500元(每月增加300元)。原告法定代理人吴某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湘乡支公司工作,据吴某自己陈述,2020年工资约10万元;被告潘某2在深圳领益制造科技公司从事车间电子产品流水线工作,据其陈述,月平均工资7000~10,000元。被告潘某2已再婚,并育有一孩子。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的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具体到本案,首先,原告父母离婚时间是2010年,当时判决总计支付抚养费36,000元,平均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该判决距今已超十余年之久,现原告所在地的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生活水平以及教育支出较之前均有明显的增长,且原告现已在中学就读,与原离婚纠纷判决时相比,其生活、学习环境均发生较大的变化,2010年判决所确定的抚养费数额已经不足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正常生活需要,故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其次,考虑被告的再婚、生育子女以及实际工作情况,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可能会造成被告经济负担压力过大,故法院对原告该诉求不予支持。法院结合查明的情况,综合考量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原告的合理支出及实际需要以及原告双方父母的负担能力后,酌情认定每月增加抚养费400元,由被告按月支付至原告年满18周岁即2025年9月12日止。遂判决:被告潘某2自2020年5月18日起每月增加抚养费400元,直至2025年9月12日止,于每月月底前支付给原告潘某1。
(四)律师小结
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仅仅是法律上的义务,更是道德上的要求。不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既违背法律也有悖伦理。在原判决内容中所确定的抚养费数额已经不足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正常生活需要时,或者有其他合理的理由,经双方协商一致时,是可以增加或者减少抚养费的。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也可请求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变更。未成年人的成长需要很长一段时间,在这期间,很多客观情况都会发生变化,所以对抚养费的数额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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