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观点
和谐稳定的婚姻关系无疑是对孩子身心健康成长最有力的保障,若婚姻出现裂纹难以修复,我们能做的就是尽可能减少离婚对孩子的伤害。面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问题时,父母应该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实事求是,妥善解决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抚养权的归属关系子女的身心健康以及子女合法权益的保障,需要考虑孩子的意愿、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多方面的因素来确定。一般情形下,在离婚后,不满2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变更子女抚养权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第一种,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变更抚养权协议;第二种,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时,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变更不同于离婚诉讼中的抚养权的确定,虽然都是以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确定,但抚养权变更侧重于抚养一方抚养条件发生了变化,且该变化足以影响子女健康成长。通过诉讼变更抚养权需要符合以下几种法定情形之一:第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第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第三,已满8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第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因此,在提起抚养权变更诉讼时,要紧紧围绕抚养权变更的法定事由,并收集保存好相关证据。很多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由于原告没有足够的事实和证据,最终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不予变更。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典型案例
【案件索引】
案由:潘某诉丁某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审理法院: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辽1002民初1468号
【基本案情】
原告:潘某
被告:丁某1
2016年9月2日,原告潘某与被告丁某1登记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女丁某2归男方抚养,女方不付抚养费,孩子暂时由女方抚养,男方不付抚养费。原告、被告离婚后,婚生女丁某2一直随母亲即原告潘某生活。考虑被告再婚以及一直没有直接抚育孩子的现状,为更好地实现孩子的健康成长,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的争议焦点为丁某2归谁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原告潘某与被告丁某1离婚协议书约定,孩子暂时由女方抚养,被告丁某1亦认可孩子同原告潘某共同生活,变更抚养关系不影响孩子的生活、学习环境,且从孩子的性别因素考虑,由母亲抚养更有利于丁某2的健康成长。遂判决:变更丁某2由原告潘某抚养,被告丁某1每月支付抚养费900元(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至丁某2年满18周岁止)。
(四)律师小结
在夫妻离婚后,一方或双方的收入、生活水平或抚养能力有了很大变化时,任意一方都可以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要求,在协商不成时,可通过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变更。相较于离婚纠纷案件中法院对抚养权归属的判决,法院在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中判决变更抚养权的标准更加严格,变更的难度是非常大的。抚养权的归属无论是协商一致确定还是法院判决确定,都要从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来考量。另外,主张抚养权变更的一方须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当然,孩子年满18周岁的,无须任何人的监护与抚养,所以孩子年满18周岁后,不再存在抚养权变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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