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观点
生父母将孩子送给他人收养,为避免出现借送养之名行拐卖之实的情况,法律对送养的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送养亲生子女才有效,否则不仅收养关系不成立,还会涉嫌拐卖儿童罪,需承担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生父母作为送养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生父母有特殊困难,均无力抚养子女。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双方的法定义务。父母只要一方有抚养能力,就不允许通过送养转移抚养子女的义务。即使是无抚养能力的父母一方,也无权免去有抚养能力一方的抚养义务,将子女送他人收养。
第二,生父母送养子女,必须双方共同送养。通常情况下不允许生父母单方送养子女。对于非婚生子女,也应由其生父母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但是,应当具备有力的证据证明一方下落不明或者查找不到,否则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送养无效。
第三,在配偶一方死亡后,如果另一方要求送养未成年子女,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送养须先征求死亡一方父母的意见。若他们愿意并有能力抚养该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另一方就不得将其送养。要送养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该征得其本人同意。如果该未成年人不同意,则不能将其送养。
第四,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除非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
根据《民法典》第1097条的规定可知,无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要送养亲生子女,除例外情形外,均需要双方的同意且符合法定情形才会发生收养效力。在我国,收养关系的成立需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否则收养无效。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一千一百零八条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三)典型案例
【案件索引】
案由:汪某丹、陈某军与李某军、李某芳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
审理法院: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8)湘0723民初677号
【基本案情】
原告:汪某丹
原告:陈某军
被告:李某军
被告:李某芳
原告汪某丹系原告陈某军前妻,被告李某军、李某芳系夫妻关系。原告汪某丹于2010年6月11日生育一女汪某涵,3日后,原告汪某丹未经丈夫陈某军同意将女儿汪某涵送二被告李某军、李某芳抚养。但一直未到澧县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汪某涵随二被告李某军、李某芳生活后更名为李某颖。2011年11月17日,二被告生育一女李某函。现二原告以二被告抚养两个子女经济拮据且收养违法为由,诉请解除收养关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本案原告汪某丹将女儿汪某涵(后更名为李某颖)送二被告李某军、李某芳抚养,未经其生父陈某军同意,且一直未办理收养登记,不符合收养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故二被告李某军、李某芳收养李某颖的行为无效,收养关系不成立。本案案由应为确认收养关系纠纷。经法院向原告行使释明权,原告坚持诉讼请求为解除收养关系。只有合法的收养关系才能依法解除,而本案收养关系不成立,故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收养法》(已失效)第10条、第15条、第25条[ 相关规定分别参见《民法典》第1079条、第1105条、第1113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汪某丹、陈某军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小结
生父母基于生育子女的行为取得父母的身份地位,而收养行为会消除此种亲子关系,引起双方情感纽带和权利义务的变化,因此,要慎重为之。送养子女事关重大,生父母应当协商一致,共同决定是否送养。即使生父母离婚,因父母与子女之间是一种血缘关系,这种关系不会因为父母的离婚而消除,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也应当经过另一方的同意才能够送养。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一方想要送养,只有两种情况,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无法确定或者另一方无法找到,如失踪或死亡,并且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上述案例适用的《收养法》已失效,但其规定和《民法典》关于“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的规定是一致的,因此裁判观点仍可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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