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观点
公民因各种事故死亡的,往往会获得一笔死亡赔偿金。而近年来随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增多,要求对死亡赔偿金进行分割的案件也逐年增多,有些当事人不了解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认为其是死者留下的遗产。
生命权是最重要的人格权利,而法律尤其是民法对于生命权的救济却是无能为力的,损害赔偿的基本功能是填补损失,但是在生命权被侵害的情况下,生命的丧失却是无法弥补的,因为人死不能复生,失去的生命是无法恢复原状的。生命的无价性决定了其无法用金钱衡量,任何试图对生命进行定价的行为只能是对人格尊严的侮辱和贬低。生命权被侵害,对于受害者来说,法律已是无能为力,但是人作为一个社会主体,处于家庭关系、朋友关系、社会关系之中,死亡的损害后果会延及自然人所处的社会生活圈,会给其亲友特别是近亲属带来情感上的痛苦、收入来源的减损等损害后果,影响近亲属的正常生活。此时,死者近亲属对于所遭受的损害,可以基于自身权利受损害而向侵权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内容主要包括因侵权行为致受害人死亡给其近亲属带来的精神损害和因死者生命逝去造成家庭成员未来收入的减少以及实际支付的医药费、丧葬费等费用,这是对自然人生命保护的应有之义。
死亡赔偿金虽源于被继承人之死亡,但该赔偿金真正的产生时间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本质是对死者近亲属的抚恤或赔偿,因此,不属于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范围。对此,虽然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中已明确,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因此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四条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解释》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4〕民一他字第26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4)1号《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三)典型案例
【案件索引】
案由:钱某1、钱某2与钱某3分割死亡赔偿金纠纷案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8)苏0581民初2663号
【基本案情】
原告:钱某甲
原告:钱某乙
被告:钱某丙
原告钱某乙、被告钱某丙与钱某戉(已去世)、钱某己(先于钱某戉去世)系兄弟姐妹,原告钱某甲与其他兄弟姐妹系同母异父关系。2016年1月17日14时15分许,台某军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钱某戉受伤。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台某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过某坡、钱某戉不负事故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垫付了1万元,2016年6月16日,刘某静(台某军家属)与钱某丙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刘某静补偿钱某戉亲属11万元(法律赔偿除外);钱某戉亲属对台某军的行为给予谅解,并要求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台某军的刑事责任。2016年11月2日,常熟市人民法院核定因钱某戉交通事故死亡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如下:医疗费454,725.3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50元、营养费2650元、护理费5300元、丧葬费30,891.50元、死亡赔偿金631,94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误工费2000元、交通费800元,合计1,180,957.81元。判决:(1)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钱某丙、钱某甲、钱某乙12,000元。(2)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钱某丙、钱某甲、钱某乙100万元。(3)岳阳金翔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钱某丙、钱某甲、钱某乙168,957.81元;被告台某军对被告岳阳金翔物流有限公司上述赔偿义务中的128,957.81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郓城大胜大件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岳阳金翔物流有限公司上述赔偿义务中的48,957.81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系因死亡赔偿金分割而引发的纠纷。对于死亡赔偿金分割,法律并无明确的标准界定。就其性质而言,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遗产,是对死者家属的赔偿,即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至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主体,应是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的近亲属,即配偶、子女、父母,但又不同于遗产分配中的法定继承,应当根据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生前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依赖性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均分。在本案中,钱某戉父母双亡,且未娶妻生子,原告钱某乙、钱某丙与钱某戉系同一父母亲的兄弟姐妹,原告钱某甲与被告钱某戉系同母异父的姐弟,故原告、被告作为钱某戉的兄弟姐妹均有权依法分割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钱某戉为多重二级残疾人,父母双亡,也未结婚生子,平时一直与被告钱某丙共同居住生活,并由被告钱某丙进行照顾,故钱某戉因交通事故死亡,影响最大的是与其长期共同生活的被告钱某丙。钱某甲与钱某戉系同母异
父的姐弟,钱某甲出嫁将近60年,且根据证人证言,其很少看望并照顾钱某戉。钱某乙与钱某戉虽系同父同母的姐弟,但其也已出嫁50多年,且根据证人证言,其很少看望并照顾钱某戉,故综合上述因素后酌情分配死亡赔偿金等,由钱某甲享有10%、钱某乙享有15%、钱某丙享有75%。至于谅解费11万元,其性质与死亡赔偿金相同,故应当按照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方法进行处理。钱某戉的医疗费454,725.31元由钱某丙垫付,应当归钱某丙所有。关于丧葬费30,891.50元,钱某戉的丧事主要由钱某丙进行操办,该费用应当在赔偿款中扣除给被告钱某丙。钱某丙在(2016)苏0581民初3866号中花费的58,000元和案件受理费9352.40元应当在赔偿款中予以扣除。交通费800元因二原告未支出,被告钱某丙称由其支出,故也应当在赔偿款中予以扣除。关于护理费5300元,主要是由钱某丙在护理,二原告及其子女也曾轮流护理过,法院酌情扣除2650元。在扣除上述费用后原告钱某甲应分得73,187.20元,其诉前已拿到的 10,000 应予以扣除;原告钱某乙应分得109,780.80元,其诉前已拿到的10,000应予以扣除;被告钱某丙应分得548,904元。被告钱某丙已经领取了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的赔偿款100万元及台某军补偿款11万元,在扣除上述费用后已取得的533,580.79元应予以扣除。被告岳阳金翔物流有限公司的赔偿款168,957.81元和案件受理费9333.40元目前在常熟市人民法院账户内。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各方应得款项可在已到账的款项内直接进行支取。
(四)律师小结
上述案例虽发生于2018年,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仍是有效的,该复函明确了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遗产。死亡损害赔偿并不是对死者生命的赔偿,法律关注的是活着的人的利益,因此,死亡损害赔偿虽不能作为死者的遗产进行继承,死者近亲属却可以基于其自身固有利益受损害而享有赔偿请求权,死亡赔偿金对近亲属受到的财产损害和精神痛苦进行的赔偿,也是为了让生者能够有更好的生活,使其能够满足基本的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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