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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林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民256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某,女,汉族,1979年6月1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揭西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男,汉族,1977年1月14日生,住址广东省陆丰市。
上诉人钟某因与被上诉人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21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钟某上诉请求:撤销(2020)粵0307民初21823号民事判决,判令支持钟某一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林某未作答辩。
上诉人钟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钟某、林某离婚;二、婚生子林彦汇、婚生女林芷伊由钟某抚养,婚生子林彦齐、婚生女林钰由林某抚养,双方各自承担抚养费;三、位于深圳市龙岗区16号楼C单元305房产归钟某所有,该房产过户到钟某名下(登记价值1451658元);四、判令位于深圳市龙岗区16号楼C单元305房产所抵押产生的银行贷款债务由林某承担,双方各自名下其余的债权债务(如有)由各自享有和承担;五、本案诉讼费用由林某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一、不准钟某与林某离婚;二、驳回钟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279元(钟某已预交),由钟某承担。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本案的二审争议焦点为:林某与钟某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钟某主张林某以生意繁忙为由长期在外,导致夫妻感情淡漠,又主张林某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抵押给银行,但均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钟某的上述主张即便属实,亦不足以确认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钟某首次起诉离婚,一审法院为谨慎处理双方婚姻矛盾,对钟某诉请离婚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钟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钟某负担。上诉人钟某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6558元,多交部分,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彭   琛
审判员 陈   凯
审判员 赵 明 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婷(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