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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莹与杜亚鲁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8民初61177号

原告:赫莹,女,1985年11月23日出生,满族,北京仁达方略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杜亚鲁,男,198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中体国职健身科技院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赫莹与被告杜亚鲁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赫莹,被告杜亚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赫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确认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房屋所有权归我所有;2.判令杜亚鲁协助我办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变更手续;3.判令杜亚鲁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我与杜亚鲁原系夫妻关系,2020年12月31日,双方协商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关于京(XXXX)丰台区不动产权第XXX号北京市丰台区的房屋所有权归女方所有。房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手续自离婚协议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办理,所有权变更为女方单独所有,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离婚协议书》生效后,我多次与杜亚鲁协商办理变更手续事宜,均被直接拒绝,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案诉讼。

杜亚鲁辩称,对于杜亚鲁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均认可,同意协商解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赫莹与杜亚鲁于2013年8月13日登记结婚,于2018年3月7日生育一子杜赫涵。2020年12月31日,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并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1、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不再进行分配。2、房屋:双方婚内于2016年9月8日购得座落于北京市丰台区的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一套,房权证号为:京(XXXX)丰台区不动产权第XXX号,离婚后该房屋及房屋内装修、家电归女方所有,贷款由女方偿还。考虑到女方父母就购买该房屋曾向男女双方出借50万元,该笔借款由男女双方偿还,由女方代女方父母从给付男方房屋补偿款中抵扣。扣除上述款项归还女方父母后,女方向男方支付房屋补偿款人民币40万元,付款时间及付款方式为:离婚协议书生效后一年内支付。房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协议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办理,所有权变更为女方单独所有,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

另查,涉诉房屋现登记在赫莹、杜亚鲁名下,共有情况:房屋共同共有,房屋建筑面积48.13平方米。

本院认为,杜亚鲁承认赫莹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赫莹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中,赫莹与杜亚鲁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系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据此履行。现赫莹的诉讼请求,符合《离婚协议书》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现登记在赫莹、杜亚鲁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房屋归赫莹所有;

二、杜亚鲁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协助赫莹办理上述房屋的不动产权变更手续。

案件受理费5575元(赫莹已预交),由杜亚鲁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赫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刘宝平

二O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沙中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