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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哪个效力优先?

(一)律师观点

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即在被继承人无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进行的遗产继承方式。法定继承作为遗嘱继承的对称,是排除了被继承人立有遗嘱或所立遗嘱无效或遗嘱未处理部分及出现遗嘱继承人拒绝接受遗产等情况下的遗产继承,故法定继承又称为无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进行继承的一种方式。在遗嘱继承中,订立遗嘱的人为遗嘱人,遗嘱指定的继承遗产的人为遗嘱继承人。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送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或国家、集体组织的一种遗产处理方式。遗赠和遗嘱继承一样,作为法律行为,都是在自然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在遗赠中,立遗嘱人为遗赠人,遗嘱所指定接受遗赠财产的人为受遗赠人,也称遗赠受领人。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生前与扶养人订立的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并于遗赠人死亡后享有按约取得其遗产权利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继承开始后,一般按先后顺序处理遗产,即遗赠扶养协议优先考虑,遗嘱或遗赠次之,法定继承最后考虑。

继承方式并存的,则需要分不同情况处理: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并存的,两种方式所涉遗产没有抵触的,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有抵触的,优先按遗赠扶养协议处理,与协议相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并存的,同上述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的处理方式。遗嘱和遗赠并存的,两种方式均有效,并无哪种方式优先的问题。一旦发生冲突,如对同一财产既有遗嘱也有遗赠,需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公平性因素,从被继承人所立遗嘱或遗赠的时间、证据的形式判断其真实意思表示。若均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以在后的遗嘱或遗赠优先;若均为同一日设立的,可以认定共有或平均分配所涉财产等。

被继承人无遗赠扶养协议、无遗嘱或遗赠、出现上述继承方式无效的情形以及上述方式未处理的遗产部分,则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产。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

第三条 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三)典型案例

  【案件索引】

案由:刘某与邹某1、邹某2继承纠纷案

审理法院: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1)吉0881民初573号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

被告:邹某1

被告:邹某2

 

 

  原告刘某与被告邹某1、邹某2为母子关系,原告丈夫邹某永于2020年8月7日因病去世。邹某永去世前遗留一张开具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洮南煤窑支行的银行卡,内有部分存款与利息。原告要求继承此张银行卡内全部存款与利息,因与二被告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遗产系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邹某永因病去世并未留有遗嘱,邹某永的父母已去世。现有原告和二被告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邹某永的遗产。邹某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洮南煤窑支行开户的银行卡内遗留的存款与利息,属于其遗产范围,依法予以分割。经法院调查,被告邹某1、邹某2均放弃继承权利,且邹某永父母均已去世,故对于原告刘某要求继承此张银行卡内全部存款与利息的诉讼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民法典》第1122条、第1123条、第1130条、第1153条、第1156条、第90条、第24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邹某永名下开具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洮南煤窑支行的银行卡内全部存款与利息归原告刘某继承所有。

 

 

  (四)律师小结

遗嘱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和遗赠,遗嘱和遗赠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这样规定是因为遗嘱扶养协议、遗嘱和遗赠充分体现了被继承人自由处分个人财产的独立意志,法律予以尊重和完善。而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对生前的被继承人尽到了扶养义务,出于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应当让其按照协议优先取得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