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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后又反悔的,能否重新取得继承权?

(一)律师观点
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自愿放弃无偿取得被继承人的合法遗产的权利,这种行为是出自继承人自身内心意思的真实表示,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处理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通过微信、邮件、传真等数据电文形式放弃遗产的,参照《民法典》合同编中的规定也可视为以书面方式放弃遗产继承,或在诉讼中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并在法院制作的笔录中签名,其效力可以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继承人在表示自己放弃继承权之后又反悔的,能不能再次取得继承权,首先需要看遗产是否已经继承分割完毕。如果遗产已经分配完毕,就不能再反悔;若遗产还没有开始继承,这样的情况下,放弃继承权的当事人若反悔,可以向法院申请撤回放弃继承权,之后法院再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决定是否采纳。也就是说,放弃继承权之后又反悔的,应当在遗产分割前作出表示,在遗产分割后才反悔的,法院将不予支持,继承人将不能再分得遗产。并且其在遗产处理之前反悔的,须要有可据恢复的正当理由,如因被欺骗、胁迫、威胁或因误解等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作出放弃继承,法院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具体理由确定是否承认。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
第三十三条 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
第三十四条 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第三十五条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第三十六条 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第三十七条 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三)典型案例
  【案件索引】
案由:姜某娟与姜某忠遗嘱继承纠纷案
审理法院: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7)吉0781民初3834号
【基本案情】
原告:姜某娟
被告:姜某忠
原告姜某娟与被告姜某忠系兄妹关系。原告、被告的父亲姜某、母亲沈某文于2012年10月29日订立了一份遗嘱,内容为:(1)二立遗嘱人共有固定资产砖瓦结构两间一廊,东侧一仓房,两房合计建筑面积95.30平方米,间数为3.25间,两间一廊和东侧仓房共有一个房屋产权证,产权证号为吉房权扶农字第970××××号,此房坐落于三岔河镇李家店村,待二立遗嘱人均故去后,该两间一廊和东侧仓房由姜某忠、姜某娟二人继承,两人分别继承上述所立遗嘱房屋的50%;(2)继承人姜某忠、姜某娟所继承的遗产,要在二立遗嘱人全部过世后,才能继承,二立遗嘱人单方过世,二继承人不能继承过世方所留下的财产;(3)继承人姜某忠系姜某的亲生子,继承人姜某娟系二立遗嘱人的养女;(4)姜某过世后,其丧葬费用由姜某忠承担,沈某文过世后,其丧葬费由姜某娟承担。立遗嘱人姜某、沈某文分别签字、捺印。杜某利代书,见证人刘某奇、李某签字、捺印。原告诉请法院按照父母遗嘱来分割遗产。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原告、被告的父母生前立有遗嘱,遗嘱的方式为代书遗嘱,有见证人刘某奇、李某当场见证,代书人杜某利代书,见证人、代书人和立遗嘱人都签名、捺印,该份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且遗嘱内容合法,被告对遗嘱的效力不存异议,故继承开始后,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关于原告是否放弃了继承权,《继承法意见》第47条[ 相关规定分别参见《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33条和第34条。]规定:“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

 
继承,本人承认,或者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有效。”具体到本案中,被告没有提供原告向其表示放弃继承的书面形式,被告抗辩原告曾口头表示放弃继承,但原告不承认,被告提供的证人出庭证言不能充分证明原告口头表示过放弃,对被告的抗辩,法院不予采信。且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明确表示,要在二立遗嘱人全部过世后,才能继承,二立遗嘱人单方过世,二继承人不能继承过世方所留下的财产。由此可以看出,被继承人沈某文、姜某立遗嘱的真实意思是在被继承人都去世后,继承人方能继承遗产。其目的是防止继承人在被继承人一人死亡后,继承人继承遗产后不赡养生存的被继承人。且诉争的遗产系被继承人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整体的财产,不可分割,被继承人有共同的处分权利,只有在被继承人全部死亡后,才能发生继承。如果原告在被继承人全部死亡后,作出口头放弃的意思表示,且被告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是可以发生放弃继承的效力的。所以在被继承人为两人,且处分的财产是两人共同财产,被继承人又明确表示必须在两人都死亡后,才能发生继承的效力的情况下,才发生放弃继承的情况。被告关于赡养姜义,以及丧葬费的支出的抗辩,是法定继承中是否多分配遗产考虑的因素,因本案系遗嘱继承,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被告的抗辩,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继承法》(已失效)第17条[ 相关规定参见《民法典》第1135条。]、《继承法意见》(已失效)第47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继承人姜某、沈某文死亡后遗产位于扶余市三岔河镇李家店村的房屋(两间一廊)、东侧仓房(产权证号为吉房权扶农字第970××××号)由原告姜某娟继承1/2产权份额,被告姜某忠继承1/2产权份额。

 
  (四)律师小结
继承人放弃继承后,一般不再享有其放弃的遗产继承权,若其在遗产处理之前或在诉讼进行中反悔的,须有可据恢复的正当理由,如因被欺骗、胁迫、威胁或因误解等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作出放弃继承,由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确定是否认可。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上述案例中,被告没有提供原告向其表示放弃继承的书面形式,被告抗辩原告曾口头表示放弃继承,但原告不承认,被告提供的证人出庭证言不能充分证明原告口头表示过放弃,对被告的主张,不予采信。随着《民法典》的生效,此后继承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放弃继承,若以口头方式放弃的,需向法院表示并由法院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确认,这一点《民法典》有所改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