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观点
现实生活中会有这样的情况,父母死亡后,独生子女就当然地认为父母留下的房产由自己全部继承,但是去房屋登记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时却遭到拒绝,理由是该房屋还有其他继承人。
按照《民法典》有关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除了子女,还有配偶和父母。如果没有专门设立遗嘱或遗赠,一般都是按照法定继承来分配遗产,根据法律规定,如无有效遗嘱或遗赠,遗产将由在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如果第一顺序继承人都不在世,则由在世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也就是说,独生子女虽然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但不一定是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若独生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独生子女的父母去世,这时父母的遗产就由该独生子女全部继承。例如,王某是独生子,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早已死亡,现在王某的父亲死亡,王某父母名下的房子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母亲的个人财产,另一部分作为父亲的遗产由王某和其母亲各继承一半,因此王某仅享有该房产1/4的份额,其母亲则享有3/4的份额。待将来其母亲过世后,其母亲的遗产由王某一人继承,此时王某就享有房产的全部份额。
但是若独生子女的父母均先于独生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可以分得相应的财产,那么,该独生子女就不能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例如,王某是独生子,父亲在其年幼时因意外死亡,其父母名下的房产同样应先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其母亲的个人财产,属于其父亲的另一部分房产作为遗产,分为4份由王某和其母亲、王某的祖父、王某的祖母各继承一份,此时,王某和祖父、祖母各享有房产份额的1/8,其母亲享有5/8。待王某的母亲去世后,也要分情况,如果王某的外祖父母均先于母亲去世的,王某就可以继承其母亲的5/8份额,再加上王某从其父亲处继承的1/8,总共能继承房产份额的3/4。若其母亲去世时其外祖父母尚在,其母亲的5/8份额要分成三份,王某仅能继承其中一份,也就是5/24,再加上从其父亲处继承的份额,王某总共能继承房产份额的1/3。
因此,从法定继承的角度来看,如果父母没有遗嘱,独生子女很难百分之百继承父母的遗产,与独生子女同为第一继承顺序的继承人还包括逝者的配偶和父母,他们都有继承权。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继承遗产,有继承权的家人过世时间顺序、家庭成员的构成等具体因素都影响着独生子女能否完全继承父母遗产。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典型案例
【案件索引】
案由:刘某与张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审理法院: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辽1403民初361号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
被告:张某
被告张某与被继承人刘某1系夫妻关系,原告刘某系被告张某与被继承人刘某1的独生女,被继承人刘某1已去世。被告张某与被继承人刘某1的共同财产有位于葫芦岛市龙港区望海寺渤船重工××××号房屋,双方认可该房屋价值60,000元;位于锦州市古塔区房屋,双方认可该房屋价值约为200,000元。庭审时,被告张某称被继承人刘某1无其他财产,原、被告均认可除原、被告外,被继承人刘某1无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同时被告张某表示自己同原告刘某共同生活,愿意将案涉房屋归原告刘某所有,原告刘某对此未提出异议。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被告张某作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原告刘某作为被继承人的独生女,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有权依法继承被继承人刘某1的遗产。关于两处房屋如何分配的问
题,该两处房屋均为被告张某与被继承人刘某1共同财产,每户房屋中的1/2份额为被告张某所有,每户房屋剩余1/2份额应作为刘某1的遗产由二位继承人平均分配。考虑到家事纠纷具有特殊性,本案被告一直与原告一起生活,由原告照顾,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被告张某自愿表示将案涉两处房屋归原告刘某所有,原告对此亦未提出异议,故案涉房屋归原告刘某所有,由原告刘某给付被告张某相应的房屋折价款,即位于葫芦岛市龙港区望海寺渤船重工××××号房屋归原告刘某所有,由原告给付被告房屋折价款45,000元(60,000元-60,000元×1/2×1/2);位于锦州市古塔区的房屋归原告刘某所有,由原告给付被告房屋折价款150,000元(200,000元-200,000元×1/2×1/2)。
(四)律师小结
独生子女不一定能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法定继承中独生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是继承人之一;在父母一方死亡时,另一方也是继承人之一,并且要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实践中,为了使独生子女继承父母一方或双方的全部遗产,被继承人可以在生前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通过遗嘱处分遗产,由其子女继承。
联系方式: 手机:13924588868 律师:龙奎任律师 邮箱:longkuiren#163.com 证号:14403200810104983 律所:广和律师事务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座8层、10层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