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观点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民众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遗嘱方式来安排自己的“身后事”,将遗产留给自己“心仪”之人。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个人遗产进行处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遗嘱要求遗嘱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民法典》中新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形式,即当前根据法律规定设立遗嘱的方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公证遗嘱以及危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这几种形式,并且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要求有两个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名代书,遗嘱人与见证人分别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也要求两个见证人,每一页都应有遗嘱人与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与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和肖像以及年、月、日;公证遗嘱由遗嘱人到公证机构办理;紧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要注意的是,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其他形式立遗嘱而未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三)典型案例
【案件索引】
案由:张某1与杨某等遗嘱继承纠纷案
审理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沪0114民初16641号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1
被告:杨某
被告:张某2
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系父子,张某2系被继承人张某3与金某的独子,张某3、金某的父母均已死亡。系争房屋系二被继承人生前购买,产权登记在张某3名下。2004年9月23日金某离世,未立遗嘱。2005年2月4日,被告杨某与张某3再婚,居住于系争房屋内。张某3于2021年1月2日留有自书遗嘱,确认案涉房屋由原告继承并拥有房屋的产权,杨某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
自张某3去世满5年拥有独立房屋后即无偿放弃案涉房屋的居住权,若没有独立房屋则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等。该遗嘱由张某3亲笔签名,张某2签名,张某2代原告签名,杨某签名确认。张某3于2021年2月18日21时50分因多发性骨髓瘤死亡。2021年3月12日,原告出具声明书,表示接受张某3于2021年1月2日自书遗嘱中确定的遗赠房屋。对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出具的声明书,两被告均不持异议。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被继承人张某3系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街道迎××路××弄××号××室系争房屋的权利人,张某3通过自书遗嘱将系争房屋赠与原告,原告系张某3孙子,故张某3所立自书遗嘱的性质应当为遗赠。对于张某3的上述行为,两被告在遗嘱上签名确认,对房屋归属原告均无异议。张某3所立自书遗嘱上,原告的签名系由被告张某2代笔,落款日期为2021年1月6日。原告出具的声明书表示,其于2021年2月25日知晓遗赠事宜,并于2021年3月12日表示接受遗赠,两被告对原告所出具的声明书均不持异议,故法院认定原告接受遗赠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系争房屋应当按照被继承人张某3所立自书遗嘱进行处分,由原告继承该房屋,两被告应当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登记。至于被告杨某在该房屋中的居住权情况,原告及被告张某2均认可被告杨某在系争房屋中享有5年居住权,法院予以确认,若居住权期限届满后原、被告之间就居住权问题产生争议,应待实际发生时另行处理。根据张某3所立自书遗嘱,法院认定杨某所享有居住权的起算时间应为张某3离世之日即2021年2月18日。
综上所述,依照《民法典》第366条、第368条、第371条、第1122条第1款、第1223条、第1224条第2款、第1133条第3款、第113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继承人张某3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街道迎××路××弄××号××室房屋归原告张某1所有,被告杨某、张某2应当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2.被告杨某享有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街道迎××路××弄××号××室房屋自2021年2月18日起计算5年的居住权。
(四)律师小结
关于遗嘱的订立方式,《民法典》有详细规定,规定了6种形式,并且对每种遗嘱订立方式都进行了严格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则为无效遗嘱,不能按照遗嘱继承。因此,建议有关当事人在订立遗嘱时务必要注意满足法律规定的遗嘱条件,有需要的可以请专业律师为自己订立遗嘱,防止出现遗嘱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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