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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

(一)律师观点

在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中,有大量的遗嘱因为不规范而被法院宣告无效,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至关重要。遗嘱作为单方法律行为,也需满足法定条件,符合法律规定。

第一,遗嘱人需具备订立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遗嘱无效。如何确保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可结合遗嘱人的实际身体状况,通过行为能力鉴定及到三甲医院开具健康状况诊断证明书等手段证明遗嘱人具备订立遗嘱的行为能力。

第二,遗嘱人订立遗嘱的意思表示需真实,受胁迫、欺诈所立的遗嘱或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基于此,遗嘱人订立遗嘱时,需排除利害关系人的妨碍。如代书遗嘱中,遗嘱系遗嘱人配偶所写,见证人亦属于利害关系人,在此情况下,遗嘱很有可能因遗嘱人订立遗嘱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无效。

第三,不违反法律、行政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如遗嘱中未保留给年迈多病且无固定经济收入的父母、未成年子女的必要份额,会导致遗嘱部分无效。

第四,各类遗嘱的形式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对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民法典》分别规定了以这些方式订立的遗嘱所必须满足的形式要件,包括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机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对遗嘱进行公证。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 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

第二十八条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三)典型案例

  【案件索引】

案由:高某2等与高某3遗嘱继承纠纷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京02民终8715号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1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2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3

高某7与李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三子:高某1、高某2、高某3。李某某于1997年12月2日死亡。高某7与姚某云于2000年6月登记结婚,于2010年9月经法院判决离婚,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高某7于2019年5月28日死亡。高某7系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卫戍区丰台第十离职干部休养所(以下简称丰台第十干休所)离休干部,其于1998年购买军队房改住房一套,该房屋登记在高某7名下,产权证号:京房权证军陆丰移私字第××××号。

高某3向法院提交2009年10月21日高某7所立代书遗嘱一份,要求继承该套房屋。遗嘱内容为:“立遗嘱人:高某7,男,1927年10月13日生,住北京市×××11号,身份证:××××××××××××××××××。我在立遗嘱时头脑清醒,说话正常,请田某和窦某做见证人,委托李某代书遗嘱。北京市×××11号是我的房子,房产编号:北京市土地管理局:京房权证军陆丰移私字第××××号。在我死后归我的小儿子高某3(身份证号××××××××××××××××××)所有,由高某3独自继承。立遗嘱地点:北京市×××11号。立遗嘱时间:贰零零玖年拾月贰拾壹日。本遗嘱一式叁份(原件一份,复印件2份)由立遗嘱人、继承人、见证人各一份。立遗嘱人:高某7。见证人:田某。见证人:窦某。代书人:李某。”为证明遗嘱的真实性,高某3提交丰台第十干休所于2019年9月29日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为:“高某7系我所离休老干部,患有帕金森病,行动不便,双手因病抖动已无法正常书写,在2009年10月要求所里安排人员协助高某7做代书遗嘱。本着为老干部服务的宗旨,经所里安排,高某7本人同意,于2009年10月21日在其家中做代书遗嘱。此遗嘱是高某7本人要求,所里协助。”高某1、高某2对上述遗嘱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并质疑高某7在订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高某3提交原北京军区总医院干

 

 

部病房三科(神经内科病房)2009年10月12日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一份,载明:“姓名:高某7。年龄:82。临床诊断:帕金森病。处理:目前患者意识清楚,语言表达和记忆力尚清晰。”高某3另提交高某7的病历手册,记载2009年12月20日“神清、语利”“神志清楚、查体合作”。

庭审中,上述遗嘱中的代书人李某,见证人田某、窦某均到庭陈述并接受质证,李某、田某均表示系受丰台第十干休所指派为高某7代书遗嘱并进行见证,窦某表示系受高某7委托进行见证。三人均表示上述遗嘱系高某7的真实意思表示,高某7患有帕金森病,手部抖动,但思维清楚,遗嘱系高某7本人签字,代书人、见证人处的签名均系本人书写。

高某1、高某2另案提起诉讼要求分割高某7遗留的存款以及相关部门发放的丧葬费、抚恤金,法院审理后已就存款、丧葬费、特别抚恤金进行了判决分割。

【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系高某7的合法遗产,高某7订立代书遗嘱指定涉案房屋由高某3一人继承,该份遗嘱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应为合法有效的遗嘱。高某1、高某2质疑遗嘱的真实性及高某7的精神状态和行为能力,根据代书人、见证人的陈述及高某3提交的诊断证明及病历手册,可以认定高某7在订立遗嘱时神志清楚,且系高某7的真实意思表示,高某1、高某2未能就其主张举证,故对其二人的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纳,遗产房屋应当按照立遗嘱人高某7的意愿由高某3继承。对于双方所述的民政部门应当发放的高某7抚恤金,因双方未能提交相应证据,法院亦无法核实抚恤金的具体数额,故法院对该部分不予处理,双方可待实际发放后另行主张权利。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坐落于×××11号房屋由高某3继承,高某1、高某2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协助高某3办理上述房屋的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审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继承人高某7所立代书遗嘱是否有效。

 

 

  第一,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从案涉遗嘱形式上来看,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与遗产继承人无利害关系,遗嘱由李某代书,由田某、窦某见证,遗嘱上注明了年、月、日,并由代书人李某、其他见证人田某、窦某、遗嘱人高某7签名,该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第二,被继承人高某7虽然患有多种疾病,但原北京军区总医院干部病房三科诊断证明书记录亦记载高某7意识清楚,语言表达和记忆力尚清晰。遗嘱代书人、见证人李某、田某、窦某均陈述在订立遗嘱时高某7神志清楚,精神正常,语言表达清晰,且具有表达自己真实意思的能力,故应认定被继承人高某7订立遗嘱时具有遗嘱能力,且丰台第十干休所的证明也可以佐证遗嘱系高某7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三,本案中,代书人及见证人虽对代书遗嘱的订立细节陈述略有出入,但对遗嘱由谁叙述、由谁代书、由谁见证、是否为高某7本人签字等遗嘱订立过程的陈述完整,且能互相印证。法院认为,高某3已经完成其对于案涉遗嘱真实性的举证责任,高某1、高某2上诉主张案涉遗嘱订立过程3位代书人、见证人叙述不一致,该遗嘱的订立过程不能认定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但未能就此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高某1、高某2该项上诉理由法院难以采纳。

综合上述缘由,法院认为案涉房屋系高某7的合法遗产,高某7订立代书遗嘱指定涉案房屋由高某3一人继承,该份遗嘱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应为合法有效的遗嘱。一审法院据此判决案涉房屋由高某3一人继承,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高某1、高某2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民事诉讼法》(2017年)第170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小结

上述案例中,主张遗嘱有效的人在庭审过程中提交了有效的证据:代书遗嘱的人以及医院出具的遗嘱人意识清醒的证明,遗嘱人单位对于遗嘱的真实性也出庭说明情况。因无其他证据推翻遗嘱,故法院认定该代书遗嘱真实有效。遗嘱生效除要满足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外,还要求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意识清醒,且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任何人不得通过欺诈、胁迫、伪造、篡改等手段使遗嘱人对遗嘱内容作出改变,否则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