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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遗嘱见证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一)律师观点
立遗嘱是一个民事法律行为,除了自书遗嘱无须有见证人,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代书遗嘱均必须要有见证人在场,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代书遗嘱必须有见证人签名,否则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遗嘱见证人是遗嘱人订立遗嘱时,在遗嘱订立现场对遗嘱的真实性做证明的人。遗嘱见证人直接关系着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与代书遗嘱的法律效力以及遗产的处理,因此要严格规定担任遗嘱见证人的条件。
我国《民法典》对遗嘱见证人的范围设有排除性规定,规定了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情形,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换言之,作为遗嘱见证人需要满足这样几个条件:
首先,只有自然人才可以成为遗嘱见证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是没有资格作为遗嘱见证人的,并且该自然人应是具备见证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次,与遗嘱没有利害关系。利害关系人包括受益的和受损的,无论何种利害关系,都有可能对遗嘱人施加影响,不利于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最后,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没有利害关系。部分与遗嘱有利害关系的人会利用见证人来达到影响遗嘱人订立遗嘱的意愿,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与客观性,见证人不能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主要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遗嘱受益人的配偶等,若受遗赠一方为法人组织的,该法人组织的领导及与该法人组织有利害关系的人亦不具备遗嘱见证人的资格。需要注意的是,放弃继承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同样不具备作为遗嘱见证人的主体资格。
见证人在见证时需与遗嘱人在同一时间面对面地完成遗嘱的订立,见证人需认真倾听遗嘱人所表达的意愿,在完成遗嘱订立前,见证人不得中途离开。另外,遗嘱人不得在遗嘱订立完毕后再找其他见证人签名表示见证,否则该遗嘱无效。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三)典型案例
  【案件索引】
案由:周某1与张某、周某2、周某3遗嘱继承纠纷案
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湘0406民初695号
【基本案情】
原告:周某1
被告:张某
被告:周某2
被告:周某3

 
  被告张某与周某某系夫妻关系,原告周某1与被告周某2、周某3均系周某某之子。周某某于2019年12月20日因病去世。位于衡阳市××路××号××房(产权证号:衡房权证城南字第0××7号,建筑面积62.68平方米)属于张某与周某某夫妻共同财产。因政府拆迁,2021年3月3日,张某与衡阳市雁峰区黄茶岭街道办事处签订了一份《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黄茶岭街道办事处以“拆一赔一,找补差价”产权置换形式将位于衡阳市雁峰区某房屋安置给张某。该房屋已经交付但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周某1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共同继承位于衡阳市雁峰区××街道××小区××栋××房以及各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房屋份额折价款4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张某、周某1、周某2、周某3系周某某第一顺序继承人,且除本案当事人外,周某某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故张某、周某1、周某2、周某3可依法继承周某某的遗产。《民法典》第1122条第1款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位于衡阳市雁峰区房屋系位于衡阳市房屋拆迁安置而来,而衡阳市房屋属于张某与周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故张某、周某某对拆迁安置后的衡阳市雁峰区某房屋各享有一半的权利,张某、周某1、周某2、周某3对属于周某某的部分可依法进行继承。《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1130条第1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张某提出其年老多病,对周某某尽到了主要的扶养义务,应当多分。法院认为,因本案的4当事人均年事已高,张某提出其尽到主要扶养义务但未提供证据,故对张某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周某某的遗产由4人平均分割。周某1、周某2、周某3对涉案房屋各享有1/8的份额,张某对涉案房屋享有5/8的份额。对周某1提出折价补偿的意见,因涉案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房屋归谁所有不能确定,在庭审中张某、周某2也明确表示不愿意进行折价补偿,故法院仅确定各自的继承份额,对周某1主张折价补偿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周某1主张周某某留有遗嘱,根据周某1提交的证据,遗书系打印件,根据《民法典》第1136条的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庭审中,仅有一个见证人到庭作证,见证人陈述在签名时仅有一个见证人在场,并且见证人没有注明签名的年、月、日,不符合打印遗

 
嘱关于见证人的形式要件。且周某某作为遗嘱人没有在打印的遗嘱上签名,而是仅加盖一个私章,也不符合打印遗嘱的生效要件。故对周某1主张按遗嘱分配遗产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遂判决如下:(1)位于衡阳市雁峰区某房由张某、周某1、周某2、周某3共同继承,属4人共同所有,共中张某占房屋5/8的份额、周某1、周某2、周某3各占房屋1/8的份额;(2)驳回原告周某1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小结
遗嘱见证是见证人通过自己亲临现场的感知来证明遗嘱的效力,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是法律上拟制的人,并不具备这种能力,因此遗嘱见证人必须是自然人。而且作为遗嘱见证人的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应有的见证能力,如代书遗嘱的见证人应有书写能力,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的遗嘱见证人应耳聪目明等。实践中,通过见证人见证订立遗嘱的情形越来越多,因此而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遗嘱见证人的目的是保证遗嘱人表达真实意愿,在继承开始时,有继承纠纷出现,见证人可以证明遗嘱订立的真实性。遗嘱见证人的资格审查极为重要,在实践中要格外注意这个问题,在各种方式订立的遗嘱中,也需特别注意细节问题,比如在录音录像遗嘱中遗嘱人和见证人均应记录其姓名或肖像,应当清晰说出自己的正式姓名、身份证号,并记录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