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观点
遗嘱是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以及安排与财产相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继承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遗嘱是被继承人单方的财产处分意愿,遵循自愿原则,不受他人干涉。
遗嘱撤回,是指遗嘱人在订立遗嘱后又通过实施某些行为来撤销自己原来所订立的遗嘱。遗嘱变更,是指遗嘱人在订立遗嘱后又对遗嘱内容进行修改。遗嘱订立人可以对其已经订立的遗嘱进行任意撤回或者变更,法律充分尊重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不需要满足法定的变更或者撤回事由,但是遗嘱人要想撤回或者变更遗嘱,必须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订立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变更或撤回之前所立的遗嘱:方式一,直接通过书面形式明示变更或撤回原遗嘱;方式二,以立新遗嘱的方式变更或撤回原遗嘱;方式三,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一般而言,遗嘱人在撤回或者变更遗嘱的时候同样需要遵循订立遗嘱时的法律要件,例如,在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时,遗嘱人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变更或者撤回遗嘱的能力;变更或者撤回遗嘱应当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是处于被欺骗、胁迫等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变更、撤回;变更或者撤回遗嘱的形式应当满足《民法典》继承编中规定的几种遗嘱形式之一,具体采用哪种形式来变更或者撤回,由遗嘱人自行确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遗嘱人通过销毁原先所订立的遗嘱来达到撤回遗嘱的目的,就不需要满足某一种形式要件。当原先订立的遗嘱被变更、撤回或者视为撤回后,则以撤回、变更后的遗嘱内容为准,换言之,已经订立的遗嘱被撤回或者变更后会产生“覆盖”的法律后果,即只要遗嘱人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作出新的改变遗嘱的行为,则以该最新的遗嘱行为为准,若是撤回之前所立遗嘱后未订立新遗嘱的,则视为没有订立遗嘱,可以适用法定继承。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三)典型案例
【案件索引】
案由:张某与冷某1继承纠纷案
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甘0104民初2108号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
被告:冷某1
原告张某与冷某某于1998年4月16日在西固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婚后于2003年1月29日购买了案涉房屋,后冷某某于2019年5月19日因病去世。原告与冷某某均系二婚,且婚后未育有子女,被告冷某1系冷某某与其前妻所生。冷某某去世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案涉房屋继承事宜,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依法继承冷某某名下的位于兰州市西固区××路街道某房屋(价值500,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案涉房屋[房权证号:房权证兰房(西房改)产字第4××3号]系被继承人冷某某与原告张某于婚后购买并缴纳房款,虽该房屋系被继承人冷某某单位的福利分房,但这并不影响该房屋为其二人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被告冷某1辩称该房屋折抵工龄的41.5%房屋与原告无关及该房屋购房款中的一半即
28,000元是被告的大伯冷某2、姑姑冷某3代替被告出资,剩余一半房款是被继承人与原告出资购买,占总房屋的29.25%[(1-41.5%)÷2],这部分房屋才是被继承人与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的答辩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该答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本案中被告提交的家庭会议决议虽为复印件,且也未以遗嘱命名,但该家庭会议决议内容是由被继承人冷某某与原告张某,证人冷某2、冷某3协商确定后,由冷某2代为书写,被继承人冷某某与原告张某,证人冷某2、冷某3签字并注明年、月、日予以确认;家庭会议决议的内容也是围绕本案诉争房屋对被告冷某1成家立业、该房屋如何居住使用及父母百年后该房屋如何继承所作出,且原告张某认可该决议的内容,尤其是其中第4项:“父母均过世后,房产由冷某1继承居住,由冷某1付给斌斌壹至贰万元作为抚慰金”是由原告张某本人提出后所写,该项中提到的斌斌是其亲生儿子,故法院认为,即使按照原告张某所述,该家庭会议决议原件已被其撕毁,也不影响被告提交的该家庭会议决议复印件的效力,该家庭会议决议复印件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实为代书遗嘱,证人冷某2及冷某3作为原告、被告的近亲属,应视为该份代书遗嘱的见证人。原告张某虽称被继承人冷某某的签名系其代签,但因其申请笔迹鉴定后未向鉴定机构提供家庭会议决议原件,导致鉴定终止,其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故对该陈述内容法院不予认可。依据该家庭会议决议的内容,被继承人冷某某所有的本案诉争房屋的一半房产应由被告冷某1继承所有,而原告张某作为遗嘱人现仍在世,其有权撤回遗嘱中涉及其所有的财产部分的内容,故其所有的本案诉争房屋的一半房产仍归其本人所有。考虑双方现在的实际生活状况及社会稳定等因素,被告冷某1父母均已去世,目前其未结婚,且无稳定收入和其他住房,原告张某较被告冷某1而言,生活及家庭状况相对稳定,故法院认为本案诉争房屋由被告冷某1继承所有更为适宜,但其应向原告张某支付房屋继承折价款。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核实,双方均认可诉争房屋现价值为700,000元,故被告冷某1应向原告张某支付房屋继承折价款350,000元。遂作出判决如下:
1.位于兰州市西固区××路街道某房屋[房权证号:房权证兰房(西房改)产字第4××3号]由被告冷某1继承所有。
2.被告冷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房屋继承折价款350,000元。
(四)律师小结
遗嘱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变更或者撤销遗嘱,但需符合法律规定。遗嘱的变更与撤回有明示方式和推定方式两种,遗嘱撤回或者变更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或者变更的条件,自遗嘱作出改变之时就发生效力。遗嘱撤回的,自撤回生效时起,被撤回的遗嘱作废,以新设立的遗嘱为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确定遗嘱的效力和执行。遗嘱撤回后遗嘱人没有设立新的遗嘱的,视为被继承人未立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来分配被继承人的财产。遗嘱变更的,自变更生效时起,以变更后的遗嘱内容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通过确定该变更后的遗嘱有效性,依照变更后的遗嘱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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