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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黄某1等遗嘱继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民终129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女,193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1,男,199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2,女,199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3,女,195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4,男,195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5,女,196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6,女,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女,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7,男,199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8,女,198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上诉人周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1、黄某2、黄某3、黄某4、黄某5、黄某6、胡某、黄某7、黄某8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6民初6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继承人黄某9名下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的不动产[国有土地使用证号:顺府国用总字第0××**、顺府国用字(90)第0xx3号,房屋所有权证号:粤房字第1×**](以下简称二巷6号不动产)由周某继承;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黄某1、黄某2、黄某3、黄某4、黄某5、黄某6、胡某、黄某7、黄某8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以二巷6号不动产暂未经合法报建为由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错误。1.周某主张继承的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号:顺府国用总字第0××**、顺府国用字(90)第0xx3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粤房字第1×**下的不动产,且上述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合法有效。2.二巷6号不动产虽然经过加建,但是二巷6号不动产房屋部分的主体结构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一致,且加减部分因被继承人的事实行为而原始取得,与房屋主体部分是从物与主物的关系。虽然二巷6号不动产房屋加建部分有瑕疵,但是不能认定属于违法建筑。黄某9事实上对二巷6号不动产具有占有、使用、收益的相关权益,这种可期待利益和相关权益可以通过遗嘱处分和继承。二、周某是二巷6号不动产的实际管理人。黄某9出具遗嘱由周某继承二巷6号不动产,且周某实际使用二巷6号不动产。遗嘱是被继承人基于公民的民事权利对自己生前财产的处分权,本身不直接产生财产权的效力,而继承人同意继承相关遗产即与被继承人形成一种合意,继承人根据法律或者遗嘱继承财产,享有对相关财产的请求权。三、二巷6号不动产于1981年建造,为一层平房,1995年黄某9拟加建二层,并于1995年11月6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于黄某9对二巷6号不动产实际加建了三层,黄某9于1998年向有关部门提交《房地变更(更正)登记表》,并缴纳变更登记手续费,于1998年4月22日获得批准。黄某9于2001年补办宗地平面图,桂洲社区居民委员会也出具《证明》同意黄某9补办报建、验收、发证手续,后因黄某9没有钱缴纳税费而没有办理新房产证。同时,黄某9将二巷6号不动产房分割成两部分,一半自用,一半出租。四、黄某1、黄某2以周某的签名不真实为由主张周某不应继承二巷6号不动产没有理据。五、周某年龄较大,一审判决不利于二巷6号不动产的处理。
黄某1、黄某2辩称,一、黄某9没有权利对二巷6号不动产设定遗嘱。1.黄某9已将二巷6号不动产赠与给黄日明、黄某4,且同意黄日明、黄某4拆除二巷6号不动产的房屋进行重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处理执行裁决类纠纷案件若干重点问题的解答》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二巷6号不动产的原物权已经消灭,新的二巷6号不动产属于黄、黄某4。二、即使黄某9设立的遗嘱有法律效力,该遗嘱也因原二巷6号不动产灭失而不能履行。三、如果黄某9设立的遗嘱有法律效力,周某作为黄某9的继承人应当将二巷6号不动产协助过户给黄日明、黄某4。四、虽然周某提交了新的证据,但是不足以认定二巷6号不动产经合法报建,一审判决认定二巷6号不动产在未办理产权登记前暂不能认定为合法报建的不动产正确。即使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佛山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批表真实,但是相关部门仅允许对二巷6号不动产加建二层,而黄某9加建了三层,且周某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申请报建时的图纸与二巷6号不动产现状一致。《房地变更(更正)登记呈报表》《证明》反映二巷6号不动产现为违法建筑。
黄某3、黄某4、黄某5、黄某6、胡某、黄某7、黄某8未作答辩。
周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继承人黄某9名下的二巷6号不动产由周某继承;2.本案诉讼费用由黄某1、黄某2、黄某3、黄某4、黄某5、黄某6、胡某、黄某7、黄某8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775.2元(周某已预交),由周某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周某提交如下证据:1.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佛山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批表》各1份,拟证明黄某9于1995年将二巷6号不动产加建二层获得了相关部门批准。2.《房地变更(更正)登记呈报表》及收据各1份,拟证明二巷6号不动产于1995年实际加建三层,黄某9对二巷6号不动产的加建情况进行了变更,且相关部门收取了相应的费用。3.《证明》及宗地平面图各1份,拟证明黄某9于2001年补办了新的宗地平面图,且桂洲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同意其补办报建、验收、发证手续。黄某1、黄某2、黄某3、黄某4、黄某5、黄某6、胡某、黄某7、黄某8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黄某1、黄某2对周某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予确认。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详见“本院认为”部分。
经审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遗嘱继承纠纷。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二巷6号不动产可否由周某继承问题。对此,本案中,二巷6号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建筑面积为80.9平方米,使用土地面积为106平方米,而周某委托的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书》反映“现场查勘,标的房屋部分为混合结构1层,部分为钢筋混结构3层”,且周某二审期间确认对二巷6号不动产进行过加建,且因资金不足而未补办报建、验收、发证手续,即周某现在主张继承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的不动产与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所记载的二巷6号不动产不一致。由于周某二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现主张继承的不动产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对于该类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一审法院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本院据此对周某提交的证据不予采信。
综上,周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550.4元,由上诉人周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何美健
审判员  黄春英
审判员  陈 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元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