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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与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6民特66号

申请人: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6号辉煌时代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仇金鑫,主任。

被申请人: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北京西站南里168号。

法定代表人:杨云,局长。

申请人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住房担保中心)与被申请人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以下简称丰台民政局)指定遗产管理人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住房担保中心向本院提出申请:指定丰台民政局为被继承人杨某某的遗产管理人。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27日,杨某某与北京葛洲坝龙湖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杨某某购买了丰台区XXX项目XXXX房屋(以下称XXXX号房屋),房屋总价1158601元。2015年3月25日,杨某某为购买XXXX号房屋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芍药居支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芍药居支行)、申请人签订《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由北京银行芍药居支行向杨某某提供80万元住房贷款,申请人为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自2019年1月26日起至2019年11月22日,杨某某已连续逾期10期,北京银行芍药居支行于2019年11月15日要求申请人履行保证责任。2019年12月16日,申请人代为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共计76374.03元。现申请人有权要求杨某某偿还申请人的代偿款76374.03元,在杨某某已经去世的情形下,有权要求以其遗产进行偿还。被继承人杨某某于2016年1月去世,其父马某某于1984年12月8日去世,其母赵某某于2013年8月10日去世;杨某某未婚,没有子女,也没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未留有遗嘱,没有人继承涉案房屋,也没有受遗赠人。杨某某为非农户口。故申请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指定丰台民政局为被继承人杨某某的遗产管理人,以其遗产偿还申请人的债务。

丰台民政局称,经法院审理,如果被继承人属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法定条件,且被继承人属于城镇户口,我单位同意担任遗产管理人,并履行遗产管理的职责。

经审理查明:杨某某,曾用名马某,出生于1982年1月1日,于2016年1月死亡,身份证号码为XXX,生前户籍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XXX号,户口类别为非农业家庭户。

经查,丰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情况说明》,载明:经查阅北京市婚姻登记系统婚姻登记电子档案,未发现当事人有婚姻登记记录。经本院至卢沟桥派出所、琉璃河派出所查询,户籍档案登记未显示杨某某有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杨某某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死亡。现没有线索表明杨某某生前留有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

另查,杨某某生前于2014年12月27日与北京葛洲坝龙湖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XXXX号房屋,合同总价款1158601元。2015年3月25日,杨某某(甲方)与北京银行芍药居支行(乙方)、住房担保中心(丙方)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80万元用于购买XXXX号房屋,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后因杨某某未按时偿还借款,住房担保中心履行担保义务,代为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2019年12月16日,北京银行芍药居支行出具《代偿证明》,载明:住房担保中心已于2019年11月22日代借款人偿还款项合计76374.03元,其中本金73919.98元、利息1752.43元、罚息701.62元,该笔贷款已经结清。

再查,XXXX号房屋的不动产登记地址为丰台区XXXX,初始登记在北京葛洲坝龙湖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本案中,住房担保中心代被继承人杨某某偿还借款后,成为杨某某的债权人,有权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经本院多方查询,被继承人杨某某未婚、无子女,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其亦没有兄弟姐妹。现有证据显示杨某某没有法定继承人,亦没有线索表明杨某某生前留有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杨某某生前户籍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且户口类别为非农业家庭户。因此,住房担保中心申请丰台民政局担任被继承人杨某某的遗产管理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为被继承人杨某某遗产管理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李冬冬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津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