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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良知生鲜贸易有限公司、张云杰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283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良知生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白坭坑社区皋平路****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T07L3K。
法定代表人:陈佩容。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云杰,男,汉族,1989年12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上诉人深圳市良知生鲜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云杰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7民初15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良知生鲜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支持上诉人良知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二、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张云杰承担。有关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
被上诉人张云杰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有关答辩理由详见答辩状。
良知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良知公司、张云杰之间不存在劳动用工关系;2.判令良知公司无需向张云杰支付工资差额220704.12元;3.判令良知公司无需向张云杰支付律师费用。
张云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良知公司向张云杰支付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的工资报酬共计220704.12元;2.判令良知公司向张云杰支付因维权而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一、良知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张云杰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220704.12元。二、良知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张云杰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驳回良知公司的各项诉讼请求。如果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良知公司已预交5元,张云杰已预交5元),由良知公司承担。张云杰多预交的5元可向一审法院申请退回。
本院二审认定,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详见一审判决书)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庭审陈述,上诉人良知公司与被上诉人张云杰之间已形成固定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且被上诉人张云杰从事上诉人良知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加之上诉人良知公司为被上诉人张云杰缴纳了社会保险,故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良知公司与被上诉人张云杰自2017年10月17日建立劳动关系,并无不妥。上诉人良知公司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予以反驳,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案情及现有证据,判令上诉人良知公司应向被上诉人张云杰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220704.12元及律师费5000元,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良知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良知生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    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房依蒙(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