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某创意公司劳动争议案
——受疫情影响劳动仲裁时效应从宽把握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15日,朱某从某创意公司处离职,于2020年4月20日提起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机构以超过一年仲裁时效驳回,朱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相关劳动权利。
为此,朱某提交证据证明其后为东莞某酒店的员工,该酒店从2020年2月6日起被相关部门定点为隔离酒店,从该日起至2020年4月13日因疫情政府征用期间员工被要求不能外出。
【裁判结果】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朱某申请仲裁的时效应自其于2019年2月15日从创意公司离职起计算一年。但是,朱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在2020年2月6日至2020年4月13日因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仲裁期间应中止。上述期间仲裁时效发生中止并从2020年4月14日起继续计算。朱某于2020年4月20日提起劳动仲裁,在扣除中止期间后未超出一年的仲裁时效,判决支持朱某相关诉请。
【典型意义】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一些劳动者因受疫情防控影响,对发生的劳动争议客观上无法及时向劳动仲裁机构、人民法院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在此情形下,当事人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属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应认定时效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再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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