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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取得北京户口后辞职,法院: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赔25万

北京国网普瑞特高压输电技术有限公司与司新路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21)京0114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21.07.12

案由

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

北京国网普瑞特高压输电技术有限公司与司新路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4民初822号

原告:北京国网普瑞特高压输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37号院16号楼6层608-609室。

法定代表人:华定忠,总经理、执行董事。

被告:司新路,男,199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北京国网普瑞特高压输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网普瑞特公司)与被告司新路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网普瑞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司新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网普瑞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司新路向国网普瑞特公司支付给国网普瑞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400 000元;2. 司新路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国网普瑞特公司和司新路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京昌劳人仲字[2020]第2585号裁决书。国网普瑞特公司认为,仲裁认定了司新路给国网普瑞特公司造成损失的结果,却不依法进行酌定维护国网普瑞特公司合法权益,应依法撤销。2018年国网普瑞特公司通过面试与司新路达成入职约定,后2018年6月27日国网普瑞特公司为司新路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落户北京的申请指标,2018年7月23日,北京市昌平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皆盖章同意国网普瑞特公司为司新路申请北京市落户指标。2018年9月11日,国网普瑞特公司、司新路和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昌平区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服务协议》,明确约定司新路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和相关协议。司新路应履行《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承诺书》,在国网普瑞特公司处工作时间不低于本协议规定的服务年限。国网普瑞特公司和司新路协商一致最低服务期限为5年。2018年10月1日司新路正式入职, 2020年4月15日司新路正式递交辞职报告。司新路入职时明知北京市户籍属于稀缺资源,其占用公司宝贵资源,工作年限仅562天,即18月14天,与约定服务承诺期限5年相距甚远,昌平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明确国网普瑞特公司引进的毕业生落户3年内流失的,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国网普瑞特公司压减引进毕业生指标、暂停引进毕业生工作。司新路的行为不但影响恶劣,有违诚实信用,还给国网普瑞特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应当按照约定向国网普瑞特公司支付赔偿款。

司新路辩称:司新路认为国网普瑞特公司要求司新路赔偿损失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国网普瑞特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首先,司新路于2018年10月1日入职国网普瑞特公司处并与国网普瑞特公司约定:司新路入职后担任“基础研究工程师”一职,合同写明为技术研发岗位,从事技术研发工作。但自司新路入职之日起至离职之日止,该期间内,国网普瑞特公司从未安排司新路从事任何研发相关工作,仅安排司新路从事采购询价、项目协调及物资跟进、党建工会等相关工作,司新路认为国网普瑞特公司安排的工作与国网普瑞特公司允诺的工作内容并不相符,已然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同时被告入职前被承诺年薪为9至12万,实际薪资水平与承诺相差甚远。正是由于国网普瑞特公司安排的工作与合同约定以及起初面试时谈的内容不一致,才是司新路离职的原因。其次,国网普瑞特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因为违反法律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且司新路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司新路于2020年4月15日正式向国网普瑞特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国网普瑞特公司已于2020年5月6日同意司新路离职并办理部分离职交接手续后告知司新路无需到公司工作,但截止目前仍未给司新路开具《离职证明》以及不配合司新路的档案转移交接工作。且在与司新路办理离职手续中,国网普瑞特公司从未告知司新路因司新路的离职给国网普瑞特公司了造成经济损失,且司新路已完成了全部工作交接,国网普瑞特公司亦予以确认并签署了相关书面确认材料。现国网普瑞特公司要求司新路另行支付经济损失40万元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再次,司新路的离职行为未给国网普瑞特公司造成任何实际的损失。司新路虽于2018年10月8日签署了《服务承诺书》,承诺了服务期限,但是司新路在职期间,国网普瑞特公司从未为司新路安排任何专项培训,也并未支付超出正常用工成本之外的其他任何成本,司新路在职期间也秉承着兢兢业业的态度为国网普瑞特公司提供劳动,未给国网普瑞特公司造成任何损失。且司新路在职期间的主要工作内容为采购询价、项目协调及物资跟进、党建工作,并未从事相关的核心技术研发工作,且司新路也从未掌握国网普瑞特公司公司核心技术以及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商业秘密,司新路的离职并不会对国网普瑞特公司造成相关不利影响和经济损失。因此国网普瑞特公司要求司新路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综上,司新路认为国网普瑞特公司要求司新路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贵院依法驳回国网普瑞特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本案事实,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2018年9月11日,国网普瑞特公司(甲方)与司新路(乙方)、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丙方)签订《昌平区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服务协议》,约定:一、甲方的权利、义务:3.在乙方连续缴纳6个月社会保险后,甲方要及时向丙方报送乙方书面申请、乙方本人户口卡复印件、甲方书面意见;二、乙方的权利、义务:3.乙方应履行《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承诺书》,在甲方工作时间不低于本协议约定的服务年限;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自乙方落户之日起,乙方至少为甲方服务5年。五、违约责任:2.甲方引进的毕业生落户3年内流失的,或落户5年内流失率超过10%的,丙方可对甲方压减引进毕业生指标、暂停引进毕业生工作。该协议还约定了其他条款。国网普瑞特公司为司新路办理了北京户口。

2018年10月1日,国网普瑞特公司(甲方)与司新路(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一)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一)固定期限: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乙方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移动变电站部门,担任技术研发岗位(工种)工作;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服务期约定或违反保守商业秘密、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依约承担赔偿责任……

2018年10月8日,司新路签署《服务承诺书》,载明:本人司新路自愿与国网普瑞特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使用其进京指标落户。本人承诺为国网普瑞特公司服务不少于5年。若不足5年提出辞职,考虑占用公司资源、招聘和培养成本等因素,自愿按未满年度缴纳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每提前1年辞职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 000元(壹拾万元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最高支付人民币500

000元(伍拾万元整)。

2020年4月15日,司新路提交《辞职报告》,载明:“尊敬的领导:您好!首先,感谢领导及同事在我工作这两年的时间以来对我的支持和帮助,在公司工作的这段经历是我人生宝贵财富。但是我在回顾所有工作以来,发现了自己的不足和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也发现和我的个人预期和人生目标不相符,为自己的期许不能使自己满意。如今由于我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无法继续为公司提供服务,我将于5月15日离职,请公司做好相应安排。在此期间,我一定站好最后一班岗,完成相应工作并做好交接。后期若有工作上的问题,可随时联系我,我必将第一时间回复,给公司带来不便深感歉意。”

2020年5月27日,国网普瑞特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司新路支付造成的经济损失40万元。2020年10月13日,仲裁裁决:驳回国网普瑞特公司的申请请求。裁决后,国网普瑞特公司不服,起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昌平区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服务协议》《劳动合同书》《服务承诺书》《辞职报告》、仲裁裁决书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昌平区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服务协议》《服务承诺书》中司新路所作的承诺真实有效,且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因此具有法律效力进京指标属于社会稀缺资源,司新路占用国网普瑞特公司户口指标解决北京户口后,其辞职行为确实会给国网普瑞特公司在人才引进及招录同岗位人员方面带来损失。司新路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署《昌平区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服务协议》《服务承诺书》后本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约定及承诺内容,但司新路在落户北京后便径行离职,其行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引导作用。本院根据司新路未满约定工作年限的实际情况及国网普瑞特公司损失情况,酌定司新路赔偿国网普瑞特公司提前解约造成的损失250 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司新路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北京国网普瑞特高压输电技术有限公司赔偿损失250 000元;

二、驳回北京国网普瑞特高压输电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司新路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案件上诉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胡峰阁

二O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赵 霏

书  记  员: 姚思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