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民终98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润月,女,1995年8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惜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街道映日路599号梅溪四季家园二期商业2栋308房。
法定代表人:李海波。
上诉人姜润月因与被上诉人长沙惜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惜墨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4民初4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姜润月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惜墨公司支付姜润月赔偿金49533.75元;二、本案诉讼费由惜墨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惜墨公司存在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事实,应当向姜润月支付赔偿金。1、双方的劳动合同并不是双方协商一致期满后自行终止,而是惜墨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2、惜墨公司存在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事实,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原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书,改判由惜墨公司支付赔偿金。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惜墨公司辩称,一、惜墨公司与姜润月之间系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关系,并非惜墨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一审法院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正确,能否最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之一仍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续订劳动合同的合意。惜墨公司拒不与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两种性质不同的行为。合同期满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之一,无论是否为连续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合同。一审法院认定姜润月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依据不足,适用法律正确。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合法、合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
惜墨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惜墨公司无须支付姜润月赔偿金49533.75元。
一审法院认定,惜墨公司于2017年12月14日注册成立。2017年2月,姜润月即入职筹建中的惜墨公司,担任书法老师一职。2018年3月30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2019年3月23日,双方续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2019年6月1日,双方另签订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根据姜润月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惜墨公司在2020年4月就双方续订劳动合同事宜与姜润月进行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2020年5月30日,惜墨公司微信通知姜润月双方劳动关系自2020年5月31日终止。惜墨公司向姜润月出具《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姜润月主张该通知书于2020年5月31日收到。2020年5月6日,姜润月向惜墨公司发出《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姜润月于2020年5月31日离职。
姜润月就双方劳动争议向长沙市岳麓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惜墨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90650元。2020年11月2日,仲裁委作出岳劳人仲案字[2020]第21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惜墨公司向姜润月支付赔偿金49533.75元。惜墨公司不服,诉至一审法院,姜润月未提起诉讼。
另查明,双方均认可姜润月离职前十二月月平均工资为7076.25元。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障。姜润月入职惜墨公司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故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对此有异议的,而用人单位又无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二项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此时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缺乏依据。能否最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之一仍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续订劳动合同的合意。用人单位拒不与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行为,合同期满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之一,无论是否为连续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只有当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时,属于例外情形,此时劳动者享有选择权,既可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接受用人单位提出的终止劳动合同的事实,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该案中,姜润月与惜墨公司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于2020年5月31日到期,该劳动合同到期前,惜墨公司明确表示不予续订劳动合同,姜润月虽亦明确要求与惜墨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使姜润月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双方因不具备续订劳动合同的合意而最终未能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姜润月可要求惜墨公司承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惜墨公司于2017年12月注册成立,但姜润月在惜墨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前即入职,为惜墨公司的业务付出了前期劳动,惜墨公司处于设立中,设立中的公司的权利义务应由成立后的公司继受,故计算姜润月的工作年限时应将姜润月入职后至惜墨公司成立前的期间一并计入。结合姜润月入职、离职时间及离职前十二月平均工资,经计算经济补偿金为24766.88元(7076.25元/月×3.5个月)。姜润月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依据不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判决:一、驳回惜墨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惜墨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姜润月支付经济补偿金24766.88元。该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惜墨公司负担。
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惜墨公司是否违法终止与姜润月的劳动合同。经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本案中,惜墨公司与姜润月已连续订立了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姜润月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同时姜润月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明确要求与惜墨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本案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惜墨公司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不与姜润月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规定,惜墨公司应向姜润月支付赔偿金。
关于赔偿金的数额问题。惜墨公司与姜润月均认可姜润月离职前十二月月平均工资为7076.25元。根据姜润月在惜墨公司的工作年限,惜墨公司应支付的赔偿金数额为49533.75元(7076.25元/月×3.5个月×2倍)。
综上所述,姜润月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4民初44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改判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4民初449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长沙惜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姜润月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9533.75元。
若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共计15元,由长沙惜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玉霞
审判员: 龙付送
审判员: 刘文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 荣
联系方式: 手机:13924588868 律师:龙奎任律师 邮箱:longkuiren#163.com 证号:14403200810104983 律所:广和律师事务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座8层、10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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