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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虽因管理不当无法提供劳动合同原件,但申请人陈述足以证实公司已履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于子强、中山安信通机器人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

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83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于子强,男,198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山安信通机器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翠亨新区翠城道**创新中心厂房****。

法定代表人:韩子天,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于子强因与被申请人中山安信通机器人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20民终1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于子强申请再审称,安信通公司在仲裁、一、二审均未提交双方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一、二审认定安信通公司通过微信将《劳动合同》电子文档发给了于子强即履行了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不当。安信通公司未与于子强签订劳动合同,应向于子强支付二倍工资差额134482.76元。综上,于子强请求依法予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于子强确认收到安信通公司发送到劳动合同电子文档,并将劳动合同打印出来签字后交给了安信通公司,安信通公司亦确认此事实。安信通公司虽因管理不当无法提供劳动合同原件,但于子强的陈述足以证实安信通公司已履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一、二审对于子强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于子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于子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林小娴

审判员:李 芹

审判员:李 磊

二O二O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曹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