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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王葡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72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中康路北梅林坳三路梅林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873XP。
法定代表人:江炳坤,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葡萄,女,汉族,1971年4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上诉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公司)与上诉人王葡萄因确认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0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筑工程公司一审起诉请求:一、建筑工程公司无需支付王葡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9635元;二、建筑工程公司无需支付王葡萄护理费3027.49元;三、建筑工程公司无需支付王葡萄2019年11月18日至2020年1月14日停工留薪期工资13091元;四、建筑工程公司无需支付王葡萄律师代理费4350元;五、王葡萄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一、建筑工程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葡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3781元;二、建筑工程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葡萄护理费3027.49元;三、建筑工程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葡萄2019年11月18日至2020年1月14日停工留薪期工资8638元;四、建筑工程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葡萄律师代理费2653元;五、驳回建筑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建筑工程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2020)粤0305民初20782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建筑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二、王葡萄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王葡萄上诉请求:一、撤销(2020)粤0305民初20782号民事判决第一、第三、第四项,依法改判;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建筑工程公司承担。
双方均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建筑工程公司主张与王葡萄不存在劳动关系。王葡萄为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提交了《简易劳动合同书》、《劳务人员退场承诺书》、《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建筑工程公司对《简易劳动合同书》、《劳务人员退场承诺书》中公司盖章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称《简易劳动合同书》是王葡萄受伤后为办理工伤保险所制作;《劳务人员退场承诺书》是格式文书,为工作方便以该模板制作。《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系为配合案外人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及王葡萄申请工伤,办理了手续,王葡萄实际系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招用的员工。建筑工程公司提交《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有王葡萄签名的两份《工资核对表》,备注“赵某(王葡萄的丈夫)代签”。王葡萄对建筑工程公司提交的《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不予确认,主张与王葡萄没有关系。王葡萄主张两份《工资核对表》不是其签名。综上,建筑工程公司确认签署《简易劳动合同书》、《劳务人员退场承诺书》,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建筑工程公司主张上述证据系为办理工伤保险所作,但其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施工合同和承诺书。而两份《工资核对表》非王葡萄本人签署,建筑工程公司确认系赵某(王葡萄的丈夫)代签,王葡萄不予追认。综上,建筑工程公司主张与王葡萄不存在劳动关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王葡萄提交的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本院予以采信。故一审认定建筑工程公司与王葡萄存在劳动关系,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王葡萄在仲裁主张其受伤前的工资为6820元,建筑工程公司不予确认。建筑工程公司通过银行账户转账王葡萄10月份工资3150元,11月工资2550元,不能证明王葡萄的工资情况。王葡萄对建筑工程公司提交的两份《工资核对表》不予确认,故王葡萄未举证证明其工资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不利后果。一审判决根据双方签订的《简易劳动合同书》中约定的月工资4500元进行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建筑工程公司应按照王葡萄工资标准向王葡萄支付十五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标准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因王葡萄月工资4500元低于2019年度深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5585.40元(9309元×60%),故一审判决按照5585.40元/月的标准核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83781元(5585.40元/月×15个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王葡萄因伤住院治疗14天,医嘱建议“留陪人”。建筑工程公司确认未派人进行护理,故应向王葡萄支付护理费2100元,(参照护理时的广东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计算150元/天×14天)。一审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筑工程公司应支付王葡萄2019年11月18日至2020年1月14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8638元。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结合王葡萄在本案中的胜诉情况,建筑工程公司依法应支付王葡萄律师代理费2640元[5000元×(94519元÷179898.49元)]。
综上,上诉人建筑工程公司的上诉主张部分成立,本院对成立部分予以支持。上诉人王葡萄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078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0782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078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王葡萄护理费2100元;
四、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078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上诉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王葡萄律师代理费2640元;
五、驳回上诉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上诉人王葡萄的上诉请求。
如果上诉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受理费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预交10元,上诉人王葡萄预交10元,上诉人王葡萄预交的1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邢  蓓  华
审判员 蔡  雪  燕
审判员 彭  建  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麦绮梨(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支付。经批准转统筹地区以外门诊治疗、康复及住院治疗、康复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三十二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五级伤残为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第三十三条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五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四十个月的本人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