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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坤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徐其波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101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坤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劳动社区名优采购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3873337D。
法定代表人:李殿祥,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其波,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上诉人深圳市坤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泰劳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其波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27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其波一审起诉请求:1.判令坤泰劳务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间(2018年10月31日至2019年4月30日)的工资待遇57600元;2.判令坤泰劳务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5600元;3.判令坤泰劳务公司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44000元;4.判令坤泰劳务公司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8400元;5.判令坤泰劳务公司支付住院期间的生活补助费3600元;6.判令坤泰劳务公司支付住院期间的生活护理费7440元;7.判令坤泰劳务公司支付住院期间的交通费3600元;以上合计:360240元。
一审判决:一、坤泰劳务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徐其波停工留薪期工资38150.4元;二、坤泰劳务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徐其波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9942.4元;三、坤泰劳务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徐其波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5376元;四、坤泰劳务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徐其波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433.6元;五、坤泰劳务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徐其波住院伙食补助费3300元;六、坤泰劳务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徐其波护理费4950元;七、驳回徐其波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坤泰劳务公司负担。
坤泰劳务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0)粤0306民初2754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改判坤泰劳务公司无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9942.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433.6元;2.判令徐其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徐其波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二审期间,坤泰劳务公司提交了《深圳市工伤保险和待遇核准决定书》以证明社会基金已向徐其波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1828元,因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也应由社保基金支付。徐其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主张该证据在一审判决之前就已存在,并非新证据,坤泰劳务公司未在一审判决前及时提交法院,二审对该证据不应采信。对此,本院认为,《深圳市工伤保险和待遇核准决定书》的落款时间在本案一审判决落款时间之后,且该证据与本案基本事实相关,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深社保工待核决字[2020]100000737号《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准决定书》,核准由社保基金向徐其波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1828元。
本院认为,徐其波在为坤泰劳务公司工作过程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和八级伤残,其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双方对于一审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的判项均未提出异议,本院对上述判项予以维持。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坤泰劳务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责任。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案中,坤泰劳务公司虽然没有为徐其波个人缴纳工伤保险,但徐其波是在深圳市坪山区建筑工程项目中受伤,该工程项目已购买了工程整体项目工伤保险。因此,徐其波依法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相应的理赔。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也已核准向徐其波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此,对于应由社保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坤泰劳务公司无需承担支付责任,徐其波可向社保基金请求支付。因此,徐其波要求坤泰劳务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此项处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坤泰劳务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部分处理欠妥,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2754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2754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七项;
三、上诉人深圳市坤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需向被上诉人徐其波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9942.4元;
四、上诉人深圳市坤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需向被上诉人徐其波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433.6元;
五、驳回被上诉人徐其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上诉人深圳市坤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上诉人徐其波负担(被上诉人徐其波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坤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深圳市坤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邢  蓓  华
审判员 蔡  雪  燕
审判员 彭  建  钦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曾牧山(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批准转地级以上市以外门诊治疗、康复及住院治疗、康复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工伤职工鉴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一级至四级伤残,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五级至十级伤残,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康复的,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计发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工资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二)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使用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该地级以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