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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金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郭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民终14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金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工业区5杠1区533栋。
法定代表人:丁孟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俊,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十堰市房县。
上诉人深圳金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金粤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65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金粤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深圳金粤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深圳金粤公司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检查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的金额没有意见,但认为郭俊工作时间短,其获得的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可以弥补其损失,故深圳金粤公司不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予以改判。
郭俊书面辩称,认同一审判决,不同意深圳金粤公司的上诉请求。
深圳金粤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深圳金粤公司无需向郭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57,48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50元、检查费6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4,8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判决:一、深圳金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郭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7,480元;二、深圳金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郭俊劳动能力鉴定费350元、检查费65元;三、深圳金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郭俊2019年11月19日至2020年3月19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4,8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系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检查费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已经充分阐述了判决理由与法律依据,本院经审核,并无不当。深圳金粤公司以郭俊获得的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可以弥补其损失为由,主张不向郭俊支付系争款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深圳金粤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深圳金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顾慧萍
审 判 员 杨 力
审 判 员 沈 雯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谭 尚
书 记 员 沙君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