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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红明与高美均吴正权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623民初2831号

原告:花红明,男,1981年3月9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被告:高美均,男,1964年5月9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被告:吴正权,男,1957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原告花红明诉被高美均、吴正权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花红明、被告吴正权到庭参加了庭审。被告高美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花红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262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28日9:30左右,被告高美均在被告吴正权三楼住宅安装开孔的过程中,被钻成的圆形砖块从楼上坠落,砸在原告停在自家门前的苏F×××××汽车前挡玻璃上,造成原告汽车前挡玻璃损坏。被告吴正权作为购买人、被告高美均作为高空作业施工人,有义务确保施工的安全。因此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原告因此产生损失2626元,就原告的此损失,原告多次找两被告协商,被告均未能及时予以赔偿。故原告提起本案之诉。

被告吴正权答辩称,我是网购的TCL的空调,安装人员是TCL公司安排的,对他在操作过程中的责任我不负责。

被告高美均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20年6月29日,被告吴正权在网上购买了一台TCL空调,公司售后安排了高美均进行安装,在安装过程中,被告高美均未采取安全措施,致钻成圆形的砖块从墙体上剥离坠落,致花红明停在楼下的苏F×××××号汽车前挡风玻璃损坏,花去了维修费用2226元,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提起本案之诉。

本院认为,被告高美均在高空作业过程中应当谨慎作业,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高空坠物导致人身或财产损害,其在操作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致钻孔的碎砖高空坠落,砸坏原告的汽车前挡风玻璃,其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和交通费未提交相关的证据,但是汽车送修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交通费用,本院酌情予以支持。被告吴正权购买空调后,空调安装是由商家安排的安装人员,吴正权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被告高美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对原告所主张事实和所提供证据的抗辩权,由此产生的后果应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美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花红明财产损失2276元。

二、驳回原告花红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给付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高美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 员 柳小进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陆婷婷

记 员 严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