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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西南研垡村民委员会等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2民终176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西南研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西南研垡村。
法定代表人:马月石,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宜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玉泉营立交桥西南侧50米花乡花卉市场B区4号。
法定代表人:姚建用,经理。
上诉人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西南研垡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南研垡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宜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缘公司)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南研垡村委会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西南研垡村委会承担评估意见中损失数额的1/12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鉴定费用由宜缘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依据现场勘查,案涉大棚并非全部损毁,总长96米的大棚,受到极端天气影响坍塌的大棚长度仅为8米,按照栽种植物的间距测算,总共损失植株不会超过360株,其他部分排水、通风、灌溉、生长、收割等并无影响;2.大棚东侧靠近墙体部分脱落系强风导致,与西南研垡村委会无关;3.宜缘公司的损失除了坍塌的8米范围之外,其余损失均应由其自己负责。
宜缘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西南研垡村委会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宜缘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西南研垡村委会赔偿大棚及君子兰损失362900元;2.本案诉讼费用、公证费5500元及评估费25000元由西南研垡村委会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6月25日,西南研垡村委会种植的树木折断将宜缘公司的种植大棚砸倒,造成大棚及棚内花卉损坏。经宜缘公司申请,法院委托北京富川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宜缘公司涉诉大棚内花卉以及设备物品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涉诉大棚内花卉(6000颗君子兰)以及设备物品(大棚薄膜、遮荫网、棉被、卷帘机)的市场价值为314200元(含增值税)。评估费25000元,由宜缘公司先行支出。宜缘公司认可评估结论,西南研垡村委会对评估结论不予认可,认为鉴定人员无法准确鉴别品种及数量,从而无法客观的反映价值。
西南研垡村委会提供北京市大兴区气象局于2020年10月12日出具的气象凭证,载明:大兴地区2020年6月25日夜间出现对流天气。魏善庄地区瞬时雨强较大,达到暴雨级别,并有冰雹。瞬时极大风速为21.6米/秒(9级),由于强对流天气局地性强,部分地区大风可造成一定气象灾害。
一审法院认为,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为管理人是否存在过错。本案中,西南研垡村委会对于林木折断致宜缘公司大棚及花卉损坏并无异议,故西南研垡村委会若不承担赔偿责任,只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若不能证明没有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西南研垡村委会提供的证据,事发当天有强对流天气,西南研垡村委会作为树木管护部门应当对于常见天气状况可能引发的问题有所预见并采取预防及应对措施,对于特殊天气状况也应当有针对突发或紧急情况的应对预案,但从西南研垡村委会提交的证据,并不能体现其对树木的养护和管理,从西南研垡村委会提供的照片看,倾倒树木树冠较大,但根系很浅,在一定风力的作用下易发生倾倒。而西南研垡村委会未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树木进行及时加固,西南研垡村委会对此未进行充分、全面地研判与制定改善方案,在此方面其存在疏于管理、维护之过错。现西南研垡村委会未就自己没有过错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故应就树木倾倒砸坏宜缘公司的大棚及花卉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争议的另一焦点问题为强对流天气是否构成免责事由。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中,当天出现的对流天气属于一般的自然现象,且气象台已发布天气预报,该天气不属于突发的意外事件,当天对强对流天气并不属于不可预见且不能避免之天气灾害,且天气恶劣致使林木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危险或安全隐患,属于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可以预见且应当预见到的情节,其亦可以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如果西南研垡村委会作为管理人,在强对流天气来临前后积极做好相应的保护措施,本案致害的林木并不一定会倾倒折断。因此,强对流天气致林木倾倒折断并非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因此,西南研垡村委会辩称的强对流天气属于不可抗力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同时,宜缘公司自身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及未采取相关措施减轻损害结果,亦是造成其损失的原因。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以及当日天气情况,对给宜缘公司造成的损失,法院酌定西南研垡村委会应当承担70%的责任。对宜缘公司主张的损失,法院根据评估结论确定为314200元,西南研垡村委会应赔偿宜缘公司损失219940元。对于宜缘公司主张的其他损失,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宜缘公司主张的公证费,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西南研垡村民委员会赔偿北京宜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花卉及大棚物件损失219940元;二、驳回北京宜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西南研垡村委会提交2021年12月10日拍摄的案涉大棚视频六段,用以证明案涉大棚仅存在部分损失,大棚内部完好。宜缘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其认为大棚系一个整体,即使损坏部分,大棚的整体功能已经全部遭到破坏。
审理中,西南研垡村委会称,对评估报告依据市场价值确定损失数额有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确定的西南研垡村委会赔偿宜缘公司的损失的数额是否适当。
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西南研垡村委会为折断树木的管理人,其种植、管理的树木折断,将宜缘公司所有的大棚砸倒,导致大棚及棚内花卉损坏,给宜缘公司造成损失,西南研垡村委会未充分举证证明其没有过错,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根据西南研垡村委会和宜缘公司各自的过错程度,认定西南研垡村委会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宜缘公司实际损失金额认定的问题,西南研垡村委会称宜缘公司所有大棚因林木折断仅在8米左右范围内损坏,并非全部毁损,对于大棚内其他部分并无影响,故不应就全部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对此本院认为,宜缘公司于2021年3月1日申请进行司法评估,经法院委托由北京富川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评估机构,西南研垡村委会明确表示不参与评估过程,后北京富川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表明案涉大棚内花卉(6000颗君子兰)以及设备物品(大棚薄膜、遮阴网、棉被、卷帘机)的市场价值为314200元,其中大棚内花卉(6000颗君子兰)的市场价值为300000元。西南研垡村委会认为案涉大棚坍塌的部分长度仅为8米,按照栽种植物的间距测算,不应超过360株。但应当指出,宜缘公司之所以在大棚内种植花卉,系因该品种花卉对于生长条件具有较高要求,且大棚在强对流的天气下因折断的树木部分毁损,势必导致大棚内花卉直接遭受包括大风、暴雨、冰雹等极端天气侵害,宜缘公司提交的现场照片及北京富川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时拍摄的现场照片亦能反映大棚内花卉的损失情况,故在西南研垡村委会不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宜缘公司因林木折断的损失仅限于大棚坍塌的8米范围之内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根据北京富川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认定宜缘公司受损实际金额为314200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不持异议。西南研垡村委会上述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西南研垡村委会称对评估报告按照市场价值确定损失数额有异议,对此本院认为,评估报告是由法院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作出,西南研垡村委会虽对评估报告有异议,但未提交证据推翻评估报告,且在审理中,西南研垡村委会明确表示不参加评估过程,故西南研垡村委会的该项抗辩意见亦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西南研垡村委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744元,由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西南研垡村民委员会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鹏
审 判 员  侯晨阳
审 判 员  陈捷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崔 宁
书 记 员  万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