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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弋飞与北京市润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2民终130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弋飞,男,198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职工,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润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营房东里甲10号。
法定代表人:杨有振,董事长。
上诉人赵弋飞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润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海物业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17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弋飞上诉请求:撤销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1791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在缺乏证据支持的情况下采信润海物业公司单方说辞,认定事实错误。润海物业公司并非案涉小区停车管理机构,其对小区停车位规划的说法为主观描述,未提供停车管理部门的证言证词,亦未能提供小区车位原始规划文件和得到业主许可的小区车位规划。一审法院将润海物业公司主观描述认定为事实错误。2.一审法院对误工费的认定标准过于严苛。赵弋飞在一审中提供维修单据可证明因车辆维修产生误工的事实,赵弋飞还提供了一年度实发工资收入作为误工费计算标准。一审法院将工资单发生实际扣款作为认定误工损失的唯一判定依据,对赵弋飞过于严苛,落后于社会发展现状,与公序良俗相悖。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未发生人身损害案件的误工费规定存在盲区,本案并非人身损害案件,也不属于一般交通事故案件的范畴,不应适用相关案件的裁判规则。
润海物业公司辩称:同意一审的判决,不同意赵弋飞的上诉意见。案涉停车场是上世纪九十年代街道办牵头建设的停车场,是经过规划备案的停车场。停车场一共有48个摄像头,也配备了管理人员。润海物业公司仅负责万明园小区12号楼的物业管理,小区内停车管理以及其他区域的物业均由其他主体负责,并非润海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范围。赵弋飞没有按照规范入位停车,因为事发地点位于小区内,交管部门不会做出处罚,因此不能作为认定其已经按照规范停车的依据,赵弋飞应当提交停车管理单位出具的材料证明其已经按照规范停车。润海物业公司对于一审法院判决赔偿赵弋飞维修费持有异议,但基于节约司法成本考虑,未提出上诉。
赵弋飞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赔偿赵弋飞车辆维修费用共1782元;2.赔偿赵弋飞误工费1675.79元;3.润海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润海物业公司系该北京市西城区万明园小区12号楼(以下简称12号楼)的物业服务企业。
2021年2月21日,赵弋飞发现其停放在12号楼下的车辆天窗被砸坏,并发现砸坏车辆的物体为楼上墙体脱落物,遂报警,后北京市西城区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西外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就相关损害事实认定以下内容:“赵弋飞驾驶车牌号为×××的小型轿车静止,因万明园小区12号楼发生墙砖脱落,墙砖高空掉落后撞击车辆顶部,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无人受伤”。
为证明修车费及误工损失,赵弋飞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北京环耀盛世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结算单及发票,显示赵弋飞于2021年2月25日将车辆送修,修车花费1782元;2.2020年3月-12月工商银行电子对账单。润海物业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主张修车实际花费不明,且电子对账单无法证明实际产生误工损失。经询,润海物业公司对于车辆维修损失不申请司法鉴定。
一审庭审中,润海物业公司主张曾就12号楼墙体及电梯安全问题多次向12号楼产权单位及相关领导进行反映并协调维修事宜,但因资金迟迟未到位导致未能维修成功,故润海物业公司已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同时主张润海物业公司自2017年起在涉案12号楼外立面墙体上张贴高空坠物的警示标示,赵弋飞未将车辆停至小区规划的停车位内,阻塞道路通道,对其损失负有责任。为证明其主张,润海物业公司提交其自行制作的汇报、自查、台账等材料以及2017年至诉讼期间现场及汇报照片若干用于证明。赵弋飞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主张润海物业公司并没有对12号楼墙体进行维修,且润海物业公司于2017年制作的警示标示在车辆损坏现场并不存在,即使存在该警示标识存在,也不能免除润海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为证明车辆损坏现场并不存在相关警示标识,且包括受损车辆在内的其他车辆均在该处正常停放的事实,赵弋飞补充提交现场视频及照片若干予以证明,润海物业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一审法院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涉案车辆停放在万明园小区12号楼下,因楼房外立面掉落砖块导致赵弋飞车顶天窗受损,润海物业作为12号楼的物业服务企业系该楼建筑物管理人,应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楼宇建筑安全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因润海物业公司自2017年起明知12号楼存在墙体安全隐患,但未及时采取相应的维修措施导致赵弋飞车辆被砸受损,因此,润海物业应当就此承担侵权责任。关于车辆维修费,因润海物业公司不申请车损鉴定,法院根据赵弋飞提供的发票等证据确认车辆维修费1782元,考虑到赵弋飞将其车辆停放于楼侧,并非停车位,且占用了部分道路,其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因此亦应承担部分责任,因此,对于车辆维修费,法院酌定由润海物业承担1247元。关于误工费一项诉讼请求,赵弋飞提交的工资对账单无法证明实际误工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市润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赵弋飞车辆维修费1247元;二、驳回赵弋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赵弋飞提交以下证据:1.事发地周围楼栋停车位、小区消防通道实际状况视频。用以证明小区内并未施画规范的停车位,楼前道路并未施画消防通道标识,小区内停车都是居民自治,赵弋飞停放车辆符合小区居民自治的基本停车规范。2.12号楼周边停车和车位划线状况、小区内停车信息公示牌视频。用以证明小区内停车位施画存在不规范和随意的情况,12号楼周边有很多车位并未划线,因小区内车位紧张无法全部满足停车需求,居民在不阻塞通道的情况下一般将车辆停放在道路一侧,并在车上留下联系电话,这是小区的客观现实,润海物业公司在划线的停车位附近也张贴有高空坠物标识,表明外立面脱落也会造成施画车位内车辆损坏,停车公示信息仅有收费标准,并未标识车位数量,说明小区内停车位总量并未经过标准规划,而是有居民自治。润海物业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称,小区内经过规划的停车位是有划线标识、经过备案并且有人管理和收费的,并非随意施画,作为消防通道的道路不可能在任何位置都施画消防通道标识,事发时赵弋飞停放车辆的位置已经妨碍阻挡了行人车辆通行,赵弋飞在事发后并未第一时间找停车管理单位解决。
经询,润海物业公司称发生外墙脱落的住宅系上世纪九十年代建造,楼内产权情况比较复杂,润海物业公司仅负责12号楼内物业管理服务,2017年发现该楼存在外立面脱落情况后,已经在出入口位置搭建安全通道、在周边张贴警示标识,并且多次向属地街道、产权单位等报告协调解决,但因产权关系复杂,因此无法及时动用公共维修基金对楼面进行维修。赵弋飞称其居住在11号楼,大约2018年或者2019年入住该小区,其并未发现12号楼周边张贴有高空坠物警示标识,其因维修车辆发生误工,会影响其年终考评,但具体减少的考评奖金数额需在2022年初才能确定。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无异。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争议焦点有二,一是一审判决就案涉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认定是否适当,二是赵弋飞主张误工损失应否支持。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2021年2月21日,因12号楼外立面墙砖脱落导致赵弋飞停放的车辆受损。润海物业公司作为12号楼物业管理单位,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关于责任比例问题,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12号楼系上世纪九十年代建筑,至今已使用二十余年,产权情况相对复杂,在案证据亦能显示润海物业公司在发现外墙面存在安全隐患后,已经向相关产权单位报告并申请费用进行维修排险,同时采取了在楼道门口搭建人行安全通道等防护措施。案涉小区属于老旧小区,居民停车位供给不足是普遍存在的现象,老旧小区居民在不妨碍交通的情况下尽量利用小区内有限空间解决临时停车问题也情有可原,赵弋飞作为小区居民,对于小区建筑楼龄、使用及维护情况等应为了解,其将车辆停靠于楼侧墙根位置,确可能存在被墙面坠物或者楼内抛物致损的可能性,尤其是对于老旧建筑物而言,此种风险更甚。综合考虑本案事发小区的实际情况、润海物业公司发现楼面安全隐患后采取的相关措施、车辆停放位置以及发生的维修费用等,一审法院酌予判令润海物业公司赔偿赵弋飞车辆维修费1247元并无明显不当。赵弋飞上诉要求润海物业公司赔偿全部费用,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误工费一节,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赵弋飞未就案涉车辆受损导致其收入减少进行充分举证,其所提交的工资对账单、维修单据等均不能证明误工费实际发生。鉴于赵弋飞并未就其主张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对赵弋飞所主张的误工费未予支持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另需指出,本案系老旧小区建筑物墙体脱落造成财产损害引发的纠纷,老旧小区停车设施供给不足、居民停车难、建筑物经长期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等均是客观存在的现实。润海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管理单位,一方面应当进一步积极协调相关单位,及时启动建筑物隐患排查及维修,确保居民人身及财产安全;另一方面,亦应在管理服务范围内,努力提升物业管理和服务品质,提升老旧小区居民生活体验。赵弋飞作为老旧小区居民,一方面可以将日常生活中发现的小区内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向物业公司或者属地管理机关进行报告,以便相关单位及时排查整改,另一方面,在日常生活中自觉做到规范文明停放车辆等,与其他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小区生活环境。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对于本案所做处理并无不当,赵弋飞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赵弋飞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施 忆
审 判 员  蒋春燕
审 判 员  朱 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靖元
书 记 员  赵鸿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