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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梅郝鸿恩等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0民终11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玉梅,女,汉族,1929年12月16日出生,住禹州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郝鸿恩,男,汉族,1959年4月7日出生,住禹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彩玲,女,汉族,1966年4月11日出生,住禹州市。

上诉人郝鸿恩、刘玉梅与被上诉人彭彩玲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20)豫1081民初5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郝鸿恩、刘玉梅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为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郝家的土墙砸住被上诉人彭家砖混墙的证据不足;被上诉人彭彩玲所垒围墙本身也有裂缝、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上诉人郝家在加固修缮房屋时遭到彭彩玲恶意阻拦。2、本案鉴定机构只有价格评估而没有因果关系鉴定资质;鉴定意见书鉴定损失物品存在夸大化、评估价格过高。综上,彭彩玲家围墙系自身原因损害,上诉人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彭彩玲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审中的证据充分证明彭彩玲家的围墙、物品损害系上诉人郝家土墙倒塌所致。本案鉴定机构系双方共同选定,鉴定人员亲临现场勘查后作出的结论,鉴定结果客观公正。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彭彩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物品损失及院墙拆除垃圾清理等费用共计8235元;2、本案的鉴定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系南北邻居关系。2020年7月27日,二被告所有的土墙坍塌,坍塌的土墙依靠在原告的院墙上,导致原告原本有裂口的院墙倒塌,造成原告院内滑梯、花盆、花、皮布等损坏。事故发生后,经法院委托,固始县豫诚价格评估事务所对损失进行鉴定,后于2020年11月25日出具鉴定意见书,评定原告的损失为8235元;同时声明:现场勘验原告的院墙受被告的土墙坍塌依靠整体侧移,并建议撤除重建。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3000元等情。

一审法院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发生倒塌、脱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被告作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被告所有的房屋因年久失修而倒塌,致使原告的院墙倒塌、院内财产损毁,二被告作为涉案房屋土墙的所有人,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酌定以90%为宜。因原告的院墙在倒塌前就有裂缝,原告虽称曾经加固,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为此,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法院酌定以10%为宜。法院确认原告的损失为11235元(物损8235元+鉴定费3000元),应当由二被告赔偿10111.5元(11235元×90%)。被告辩称,其曾经加固失修房屋和危墙,因原告阻挡才被迫停工,为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被告在加固修缮房屋时虽然遭原告阻拦,并被政府执法部门要求停工,但根本原因是被告没有依法办理施工审批手续,为此,这一辩述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郝鸿恩、刘玉梅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彭彩玲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0111.5元。二、驳回原告彭彩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双方当事人争执的被上诉人彭家的围墙、物品损害是否是上诉人郝家土墙倒塌所致问题,本案中倒塌的土墙为郝家所有,从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土墙倒塌原因、修缮过程、向规划部门举报等事实的陈述、鉴定人员经现场勘验作出的鉴定意见书,足以证明郝家土墙倒塌导致上诉人彭家围墙及物品损失的事实。关于被上诉人围墙及物品损害是否客观真实的问题,本案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了具备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过程详细,鉴定程序合法,上诉人提出的鉴定损失物品扩大化、鉴定价格过高等问题,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刘玉梅、郝鸿恩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2元,由上诉人郝鸿恩、刘玉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 长 胡琰峰

判 员 古绍禹

判 员 肖永强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贺举

记 员 马小净

执行催告通知书

履行义务人:

根据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你方应在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如果有财产拒不履行,你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1、增加执行成本。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的,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用。如实报告财产,否则罚款,拘留。

2、消费行为限制。限制乘坐一等以上动车、高铁、飞机、入住星级宾馆、酒店、旅游度假、上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新建、扩建、装修房屋、出境。

3、经商立项限制。限制设立金融类公司、社会组织、发行债券、股票、终止股权行权、从事不动产、国有资产交易、使用国有自然资源、获得政府补贴、政策支持、海关认证、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及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授信。

4、就业就学限制。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国企高管、金融机构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社会组织负责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5、评先受奖限制。不得评为道德模范、获得慈善类奖项,已获得的予以撤销。单位或其领导成员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评文明单位,已取得文明单位的撤销。

6、控制资金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可供执行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收入及财产。

7、追回债权抵债。对你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发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追讨你担保、与他人共有、第三人占有的财产。

8、拘传拘留罚款。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拘传,拒不履行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个人罚款十万以下,单位罚款五万以上一百万以下。

9、刑事自诉追究。申请执行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在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10、刑事责任承担。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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