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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民航实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曹威威等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21)新01民终60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民航实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迎宾路1341号。

法定代表人:陶润文,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威威,男,1987年12月21日出生,中国南方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春雷,男,1986年12月1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

上诉人新疆民航实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曹威威因与被上诉人吴春雷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4民初8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疆民航实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判令上诉人新疆民航实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造成吴春雷车辆受损的原因是由于曹威威自行搭建的遮雨棚上的积雪坠落造成的。遮雨棚是曹威威的私有财产,曹威威有管理义务。曹威威未尽到管理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曹威威辩称,我们搭建的雨棚并不存在安全隐患,我们搭建的雨棚上也不可能产生足以砸坏车辆的积雪。小区楼顶上有女儿墙,延伸出的厨房顶上的公共部位没有女儿墙,排水有问题,所以才产生的本案。是公共部位的积雪导致本案的发生。

吴春雷辩称,同意曹威威的说法,共有部分的积雪导致的本案损害事件的发生,按照法律规定物业有监督管理的责任。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曹威威上诉请求:撤回上诉人曹威威赔偿吴春雷车辆维修费6,240元;吴春雷以及新疆民航实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一审案件中曹威威方的案件受理费124.13元。事实和理由:按消防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停车位与建筑物距离不应小于6米,而车主所停位置距离住户仅30厘米,且此处没有划停车线,该处不可能作为停车位。车主在停车时未尽到注意义务,且存在未按停车位停车的违章停车情况,是导致该次事件主要原因,应承担除物业公司责任外其他全部责任。另外一审过程中被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是从曹威威遮雨棚掉下来的。出警记录只是被上诉人个人推测向警方作出的陈诉,无法作为证据的事实。故希望贵院重审。

新疆民航实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本案受损车辆停放地点并没有划停车位,停车位选择不当。吴春雷自身存在过错。

吴春雷辩称,作为居住在该小区的居民,车辆停放在此处也是物业许可的。物业在别的楼栋的该位置花了停车位,只是未来及划到我听成的区域。物业划的停车位误导我在此停车。之前未听说有积雪坠落伤及财务的事情发生,我不能判断是否积雪及时清理干净了。

吴春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用20,800元;2、判令被告赔偿交通费3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折旧费20,000元。以上合计41,100元。庭审中,吴春雷放弃第2、第3项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3月9日晚22点左右,吴春雷将其所有的车辆×××奥迪A5小轿车停放在xxx区楼下的停车位时,楼顶上遮雨棚中的冰雪块掉落,导致车辆损坏。曹威威为xxx区xxx室房东。民航实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事故发生后,吴春雷为维修受损车辆共花费维修费用20,8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民航实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机场南区26号楼系其提供物业服务,该楼楼顶部位为公用部位,物业公司应尽到管理养护的义务。本案事发时值冬季,坠冰楼房紧临停车道,民航实业公司应及时清理楼顶冰块,或拉起警戒线以防止坠冰砸伤行人或停放车辆,因民航实业公司未尽到管理义务,楼顶的坠冰将吴春雷车辆砸损,民航实业公司应承担此次事件的主要责任。吴春雷将车辆停放在冬季有坠冰的楼下,自身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没能避免此次事件的发生,吴春雷应承担此次事件的次要责任。曹威威房屋外搭建的遮雨棚存在安全隐患,但其未预见也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导致其房屋遮雨棚上的积雪滑落砸损停放车辆,应承担此次事件的次要责任。吴春雷主张的车辆维修费用共计20,800元,有修车费票据相互印证;吴春雷车辆损害合计20,800元。法院酌定,民航实业公司按40%、曹威威按30%、吴春雷按30%承担责任为宜。计算后,民航实业公司应赔偿吴春雷损失款8,320元,曹威威应赔偿原告损失款6,240元。民航实业公司主张,其已在事发楼处张贴警示标志且停车位置处没有停车线,但民航实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了警示义务及此次事故是吴春雷及曹威威的原因所导致的。故民航实业公司的该主张,法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新疆民航实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吴春雷车辆维修费8,320元;二、曹威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吴春雷车辆维修费6,240元;三、驳回吴春雷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新疆民航实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示照片欲证明楼顶区域有女儿墙遮挡,不存在楼顶的积雪融化堆积到遮雨棚。曹威威、吴春雷对照片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曹威威出示照片一组,欲证明厨房顶部的共有部分没有女儿墙遮挡,积雪融化后和遮雨棚的混在一起,一楼至五楼都有同样规格的遮雨棚,不足以证明是曹威威的遮雨棚上积雪融化坠落导致,另外物业未尽到管理义务,事情发生之后也没有及时清理积雪及冰锥。新疆民航实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照片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厨房突出的阳台是业主个人所有,不属于共有部分。每家都搭建了遮雨棚,物业无权干涉。曹威威虽照片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本院对上述照片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论述见本院认为部分。对一审查明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审关于责任比例的划分是否适当

本案事发于2021年3月,正值乌鲁木齐冰雪消融之时。白天融合的积雪不能及时清理容易在夜晚结成冰块,形成冰锥,成为安全隐患。避免积雪、冰锥坠落伤人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是居住在北方居民的生活常识。吴春龙在停车时过于靠近建筑物,未尽到对自身财务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新疆民航实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公司不能证明其尽到了管理和注意义务,应当对积雪坠落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曹威威作为遮雨棚的所有人及使用人,在其搭建遮雨棚后延伸了积雪面积,改变了化雪及坠雪的方向,在不能证明其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审法院依据各自过错划分责任比例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新疆民航实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曹威威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新疆民航实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预交50元、曹威威预交50元),由新疆民航实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曹威威各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陆    洋

审判员 潘涛

审判员 张睿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袁洁